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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避免小产权房合法化导致结果不公平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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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多年的小产权房治理难题,有可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正式进入合法化治理阶段。由国研中心近日发布的“383”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构下,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

拖延多年的小产权房治理难题,有可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正式进入合法化治理阶段。由国研中心近日发布的“383”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架构下,对已经形成的‘小产权房’,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自2008年以来,针对小产权房乱象的治理,禁令几乎年年出,但其结果却是“屡禁屡兴”。2012年3月国土部上报《小产权房清理整顿方案》之后,时隔一年半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实际上,对小产权房的治理,不仅涉及到存在明显违规的小产权房开发和购房群体,更涉及到范围更广的农村宅基地扩建房群体,而对这二者进行清晰鉴定,不仅核实成本相当高,而且极可能激发巨大的民意反弹。

“小产权房”的治理困境与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属性有关。在土地制度的二元属性之下,农村集体土地不仅难以入市,而且无法拥有金融抵押功能,地方政府更借此获得了巨大的土地价差(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所以,对小产权房治理一直难以“动真格”,同样,地方政府、小产权房开发商以及购买小产权房者,也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得过且过。

我国小产权房的“屡禁屡兴”,不仅对商品房购买和开发群体构成市场不公平,更严重降低我国相关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值得称道的是,“383”改革方案已经找准了小产权房历年难以根治的根源,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入市。尽管未能彻底破解土地制度的二元属性,但是,由此可以有效抑制地方政府“土地价差”的谋利冲动,更直接给予了农民参与土地市场的权利。

将“农地平等入市”作为前置性条件,协同配套推进小产权房治理,既可以实现不同开发和购房群体的相对公平,更可以体现广大农民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的相对公平。在这一前置性条件同步推出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一直难以根治的小产权房,有望得到规范和治理。

在对此期待的同时,我们也担忧小产权房合法化过程中,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不公平。在“383”改革方案中,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措施是“按照不同情况补缴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是,对“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参照时间点并没有明确,如果是按当初开发时的地价标准进行补缴,则对正规商品房开发和购房群体造成不公平,因为,部分地区五年前的地价几乎仅为当下的1/5;此外,在小产权房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究竟应以何种比例具体分摊“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亦值得认真考量。补缴款如果全由开发商承担而购房者坐享其成,则对小产权房开发商明显不公平,可如果完全由购买者承担而开发商置身事外,则又对小产权房购房者形成不公平。

如果“383”改革方案得到正式确认,应尽快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措施进行细化,以避免这一本以推进公平为出发点的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结果不公平。

(作者系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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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思思]

标签:小产权房 治理 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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