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拆迁款又要还建房 外来户状告拆迁公司被驳回
已经签好协议,领了45万元补偿款,又想要还建房。近日,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张某索要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1999年,通过中介,张某买下了位于洪山区钢铁村的某处私房,房子面积220平方
已经签好协议,领了45万元补偿款,又想要还建房。近日,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张某索要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1999年,通过中介,张某买下了位于洪山区钢铁村的某处私房,房子面积220平方米。买房后,张某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和相关证件。2006年,钢铁村片区按政府要求拆迁。2008年,持续两年的拆迁工作快要接近尾声时,张某依然未与拆迁公司达成协议。当年11月,张某的房屋被城管局强制拆除。房子被拆后,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责令城管局恢复房屋原状,并附带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2009年6月,拆迁公司与张某达成一致,张某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当即撤回了行政诉讼。
2009年7月10日,拆迁公司、张某和城管局三方签订了调解补偿协议,协议规定:拆迁公司同意将房屋补偿款45万元于协议签订后支付给张某,并对张某拆除的房子不再做任何补偿。如以后有外来户在拆迁公司主持的拆迁工作中享受了村民的还建房待遇,张某也应享受同等待遇。当日,张某拿到了45万元赔偿金。
去年,张某听说该村有与自己同等条件的被拆迁户,获得了还建房屋,遂三番五次找到拆迁公司要房,但又无法证明自己所获信息的真实性。数次要房无果后,张某便将拆迁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张某和拆迁公司均认可2009年7月调解补偿协议中约定的45万元,且该内容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因而合理有效。三方协议第三条虽然约定如有外来户享受还建房待遇,张某也应享受,但结合三方协议第二条关于补偿款的约定,张某已就拆迁协议与拆迁公司达成约定,拆迁公司已经履行了协议,张某索要房屋的目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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