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分割老房养老遭拒 妹妹将亲哥哥告上法庭
原标题:欲分割老房养老遭拒妹将亲哥告上法庭 外嫁台湾的妹妹欲携夫回汉养老,在汉无房的她想到了与哥哥共同继承的房屋,她试图住进该房却屡遭哥哥拒绝后,一纸诉状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结构按照比例强行实体
原标题:欲分割老房养老遭拒妹将亲哥告上法庭
外嫁台湾的妹妹欲携夫回汉养老,在汉无房的她想到了与哥哥共同继承的房屋,她试图住进该房却屡遭哥哥拒绝后,一纸诉状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结构按照比例强行实体分割。
刘甲是本地人,1988年离婚后,跟随父母住。1998年,其父去世,两年后,刘甲下岗后,外嫁台湾,此后很少回家。
刘甲离家后,其兄刘乙搬到了母亲住处,与母同住并一直赡养,直到2005年1月其母去世。由于母亲并未立遗嘱,按照遗产继承法,法院判处刘甲兄妹五人平分父母留下的房产,每人20%份额。但其中有三人因自家条件不错,放弃继承,并将所属的份额以赠与的形式,赠给了刘甲及刘乙。至此,刘甲获得40%产权,刘乙获得60%的产权。
因在台湾思乡心切,今年,刘甲决定携夫回汉安度晚年,为此,她致电刘乙,希望在汉期间,住进二人共同继承的房屋,但遭刘乙一家强烈拒绝。无房养老,刘甲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继承份额对房屋实体分割。
武昌法院审理此案后发现,该楼房建于1956年,其间未经大修,使用年久,遂以不宜做结构改变为由,驳回刘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是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鉴于诉争的房屋系1956年建造,年代久远,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会危及整栋房屋所有权人的安全,并可能造成房屋损失,因此法院认为房屋不宜进行分割。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原告仍然坚持实体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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