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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将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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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调整每年可集体协商,企业经营困难可协商降工资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省经济

工资调整每年可集体协商,企业经营困难可协商降工资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建制较难、不够规范、实效性不强、监督不到位等,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和滞后。面对新的形势,对于条例的修订十分必要。

记者对比条例和修订草案发现,修订草案更加细化,包括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监督与争议处理等内容。

住房公积金列入集体合同

记者发现,草案不仅将现行条例中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列入,还将住房公积金、职业技能培训、残疾职工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等内容列入了集体合同范围。

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上述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五险一金,很多企业缴纳了“五险”但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次将住房公积金明确纳入集体合同,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有困难也可提出降工资

草案提出,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调整办法等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这些事项包括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等。

“不仅员工可以向企业提出涨工资的要求,如果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或者效益不好,也可以向员工提出降低工资待遇的要求。”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就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比如定期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待遇等事项,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还可以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要求需15日内答复

根据草案规定,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被要约一方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如果拒绝或拖延,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将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争议可申请仲裁

针对集体合同重签订、轻履行的问题,草案提出,人社部门和工会对用人单位进行督促和监督。此外,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也可组成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议中,李春兰委员建议,为了减少集体合同纠纷,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就集体合同如何执行、如何监管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声音

“签订集体合同是双赢”

企业家:加大宣传让更多企业了解

武汉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纯星介绍,2001年,该公司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2008年开始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近几年来,每年公司职工代表都会与公司负责人就工资开展集体协商,根据物价上涨和企业效益情况等调整工资,每年员工工资涨幅在15%以上。

省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2年底,全省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为17.93万家,目前共签订集体合同6.4万份,覆盖企业14.5万家,覆盖职工610万人,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比例达到81%。

但是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许多企业尚不知道集体合同这回事。

对此,陈纯星说,集体合同不仅是约束企业,也可以规范员工,是双赢的。比如说,在该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每年要开展一次工会活动,保障工会资金、员工每年体检、婚丧病慰问金标准等都写进了集体合同,这样避免了企业代表人轻易改变标准。而有了统一的标准,也避免纠纷。

他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企业了解集体合同制度,自觉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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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玉]

标签:集体 住房公积金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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