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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洲奇葩《土地证》 使用权类型为“/”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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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自家的房屋《土地证》时,您会发现使用权类型一栏中注明“出让”,这是土管部门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若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免交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划拨”,则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然而,新洲区出现一批蹊跷的《

记者詹琦

翻开自家的房屋《土地证》时,您会发现使用权类型一栏中注明“出让”,这是土管部门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若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免交土地出让金,如果是“划拨”,则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然而,新洲区出现一批蹊跷的《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一栏中竟由符号“/”代替,如果有人要买卖二手房,土管部门就告知《土地证》上的“/”代表“划拨”。

最近,新洲邾城街居民罗先生向记者反映其《土地证》上出现此怪现象,他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居民房屋《土地证》主要有两种性质,一是国有出让,一是国有划拨;他质疑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颁证行为有问题,要求重新颁证。

居民投诉是否属实?为何出现这类现象?“出让”和“划拨”在二手房买卖中的缴纳税费到底相差多少?带着一系列的疑问,晨报记者连日来赴新洲进行了深入调查。

新洲市民罗某向记者展示《土地证》使用权类型空白栏上竟用“/”代替。

同一地块,《土地证》为何现两种性质?

《土地证》中现“/”号过户费相差19万

罗先生所反映的物业位于该区邾城街章林小区衡洲大街17号,是一栋三层私房。记者从其提供的编号为“武新国用(2013)第转1273号”的《土地证》上看到,使用权类型一栏中的确为符号“/”,且盖有“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公章,颁证时间是2013年4月25日,地类(用途)注明“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是100.20平方米。

罗说,当初他看见符号“/”,不知代表什么,随即向左邻右舍打听,发现一些人家办的《土地证》也存在同样现象。

罗先生的疑问引起大家注意。他们纷纷前往新洲区政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咨询,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代表“划拨”,买卖房产时,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如果二手房进入交易市场,《土地证》上的“划拨”和“出让”之间有何区别?过户费征收标准相差多少?

8月19日,记者以买家身份,持罗先生的《土地证》咨询了新洲至诚地价评估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按划拨性质过户,房产交易时除缴纳17%的税费外,还须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按罗某房屋占地面积100.20平米计算,目前地块评估价是394462元,按划拨性质,需缴纳地价50%的出让金、4%的契祝和12%的地税,共要缴纳260344元;若按出让性质,只缴4%的契税和12%的地税,需缴纳63113元,划拨与出让相差价197231元。

章林小区、向东小区的罗某、李某等37户质疑区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不合法,向新洲区有关部门反映,要求重新颁发“出让”性质的《土地证》,但遭拒。

私人住宅土地性质么成国有划拨?

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搞建设,在我国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湖北朋来律师事事务所主任刘源波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必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据了解,罗某、李某等住户均为城镇居民,不具有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资格,更不具有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权利。

邾城街章林小区衡洲大街9号住户李某介绍,1996年,新洲县号召建设邾城,鼓励私人建房、经商、办企业。当时,新洲县(现为新洲区)成立邾城发展新区管委会(即邾城新区发展总公司。实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规划开发范围涉及衡洲大街、文昌大道、齐安大道、古城南路、云梦街等,有千余户陆续来此建私房。

记者从罗先生提供的编号为“新国土合字(1996)第008号”的《武汉市新洲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看到,1996年7月2日,新洲县土管局与邾城新区发展总公司签订关于章林村39.97亩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建商贸住宅小区,土地使用年限1996年7月2日至2066年7月2日,合同上盖有“新洲县规划土地管理局”公章,并签有经报批新洲县政府“同意出让土地39.97亩”的意见。

罗说,当年他交了3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并与邾城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由新区管委会承诺负责办证。1997年底,新房相继建成。期间,新区管委会为大部分居民办理了“出让”性质的《土地证》。2004年,邾城新区管委会撤销。

2008年,罗先生等人申办土地证时,区国土局要求补交每年每平米1元钱的土地契税出让金、缴纳城市设施配套费才可办证,罗等人以已交清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

居民质疑行政复议回复

今年初,经罗某等人不断向上反映,区国土局称愿受理他们的办证申请,但所颁发的《土地证》是“划拨”性质。

记者从新洲区政府6月26日给申请人岳某的一份《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看到:“在申请人看来,答复人颁发的权证中,其使用权证类型不应是‘/’,而应为‘出让’,那么申请人完全应该提出‘变更’之复议请求,而不应申请撤证后又重新颁证”、“答复人之所以在为申请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没有标明‘出让’的字样,主要是因为申请人未交土地使用费……为缓解申请人要求办证的过激情绪,答复人只有据实办理具有划拨性质类型的权证”、“如申请人补交了土地使用费后,答复人完全可以变更土地使用权类型,如果执意不补交,答复人也可将申请人持有的权证中土地使用权类型由‘/’变更为‘划拨’”。

7月17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召集新洲区政府、区国土局、邾城街办、罗某等5名代表举行听证会。罗某等人认为《土地证》是法律文书,不能随意变更,应撤证后重新颁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章林、向东、章南等小区也有个别住户的《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一栏中注明的是“出让”。

在同一地块上,统一规划联排建设的住宅,土管部门给各房主颁发的是两种性质的《土地证》,为何会出现这样的蹊跷事?

一位知情者给记者提供的一份编号为“武新国用(2005)第转025号”的《土地证》显示,户主李某某,其房屋座落于邾城街向东小区,使用权类型是“出让”,颁证日期是2005年10月2日;另一份编号为“武新国用(2008)第转4106号”的《土地证》显示,户主喻某某,其房屋座落于新洲区邾城街章林小区,使用权类型也是“出让”,颁证日期是2008年10月15日。

喻某某的房与罗先生的房相距很近,这让罗先生不解,同一地段、同一时期建的房,申办的《土地证》为何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区局承认:

颁证形式的确不对

“《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一栏中的符号‘/’代表什么意思?”8月20日上午11点多,记者拿着罗先生的《土地证》前往新洲区政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余孝梅明确告知“/”代表“划拨”,但她未作进一步解释。当记者询问,截至目前,这类《土地证》共颁发了多少,对方称没有统计。

随后,记者前往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该科刘姓负责人坦承,《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一栏中出现“/”符号的确不合规范。

刘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5种,后3种主要适用于企业改制。居民手中的《土地证》使用权类型用符号“/”代替,解释权在区国土局,虽然当时邾城新区发展总公司与居民签订有《国有土地出让协议书》,但是有前提条件,按合同约定,需缴纳每年每平方米1元钱的土地使用费,没交这笔费用的居民,申办《土地证》时就用“/”代替,等补交完毕再把“/”改成“出让”。

刘表示,市政府就此事曾举行了听证会,初步意见是双方进行协商,具体情况不便详谈。

昨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受访时称,《土地证》是房产权利人的权属凭证,是法律文书,内容必须规范,用符号“/”表达某种意思如同儿戏,显然不严谨,不符合法律要求。

划拨与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或成本价向用地单位供应的土地,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如学校、医院、军事;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公路,国有企业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一般不可抵押。不能转让、出租。

而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有偿使用土地,主要是经营性用地,房地产、住宅、商业、工业等。可以依法出让、出租,享受收益,可以抵押贷款等。

区别:出让有年限,“居七商四其他五”(居住7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工业用地50年);而划拨无期限。 返回房产频道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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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思思]

标签:土地证 使用权类型 新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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