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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空抛物致残女婴 80名业主集体赔偿39.5万元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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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武汉高空不明抛掷物致女婴伤残案一审宣判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责任纠纷案,在汉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本报9月16日曾作报道)。80名被告被法院判定承担法律责任,需共同支付39.

原标题:武汉高空不明抛掷物致女婴伤残案一审宣判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责任纠纷案,在汉阳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本报9月16日曾作报道)。80名被告被法院判定承担法律责任,需共同支付39.5万余元赔偿。

去年11月20日下午,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目前经司法鉴定,评定小欣怡残疾程度为七级残疾。事发后,小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区及社会各界捐款36.82万元,但至今无法找出肇事者,于是监护人代其将临近楼栋里2楼以上居住的 128户居民告上法庭。

法院依法认定何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并认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当然免除或减轻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了对其中8名被告的起诉,并表示放弃相应的补偿份额。法院依法予以照准,并在原告小欣怡因此次伤害损失的39.5万余元中扣除上述8人应承担的份额。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由于本起高空抛物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故原告可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和现场照片,结合生活经验法则及常理,法院认为涉案楼栋4号房的业主对小欣怡的损害不应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对部分被告在庭审中主张事发时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场的抗辩,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是致害人。关于部分房屋存在出租情况的,法院认同被告业主可持相关证据向房屋实际使用人予以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等73名被告业主分别补偿小欣怡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079.94元;胡某等5名持有涉案楼栋2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赔偿8159.88元;蔡某等2名持有涉案楼栋3套住房的被告,分别赔偿12239.82元。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林芳]

标签:高空抛物 女婴伤残 业主集体赔偿 凤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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