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共道路停车位归业主共有 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长江日报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期间审议我省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法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备受关注的小区车位车库管理问题,在《条例》草案中有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
长江日报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期间审议我省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法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备受关注的小区车位车库管理问题,在《条例》草案中有了明确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六条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可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作为停车位销售。
在第五十六条中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出售或者出租车库、车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住宅变为商铺、餐馆后扰民的情况出现。《条例》草案第五十五条提出,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房屋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收取问题,《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在《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提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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