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小区服务拒交物业费 被告上法庭并败诉
原标题:业主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诉请物业服务不达标未获支持 因小区内车道堵塞,停放在小区内自家的车辆被碰擦,光谷一楼盘业主林女士拒交一年多的物业服务费,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获悉,法庭判决有了
原标题:业主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诉请物业服务不达标未获支持
因小区内车道堵塞,停放在小区内自家的车辆被碰擦,光谷一楼盘业主林女士拒交一年多的物业服务费,因此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获悉,法庭判决有了结果,林女士被判补交拖欠的物业费1809.51元。
林女士于2010年在光谷一知名楼盘买了房,物业费为1.90元/月/平方米,入住后林女士一直准时如数交物业费。直到2013年7月1日,小区物业的服务标准降低,对小区内车道堵塞、车辆无序停放等事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自己车辆被碰擦后不能提供监控录像,这使林女士觉得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标准,由此拒交物业费。
小区物业针对林女士反映的问题,以购买移车器等方式试图解决问题。但因双方就是否应当交纳服务费以及交纳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2014年8月,小区物业把林女士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林女士支付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809.51元及相应违约金1194.44元。
林女士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对此,法院认为,提起违约主张的主体应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并非林女士个人;二是车辆停放小区被碰擦,属于侵害财产权益,法院审理认为,该担责的主体应为具体的侵权人,而非物业公司。
由此,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已为林女士提供了物业服务义务,虽然林女士认为物业在小区停车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服务瑕疵,但在物业履行了合同主要服务义务的情形下,林女士仅以其履行服务合同存在瑕疵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会使双方利益关系失去平衡,不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林女士提出物业的服务瑕疵后,物业未能有效解决,影响了林女士及时交纳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林女士免交滞纳金,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809.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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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服务有瑕疵所欠物业费可打折补交
每到年底都是物业费的集中催缴期,面对一些以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选择起诉欠费业主。记者昨日从武汉中院获悉,今年我市有5个小区的多名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最终业主均被判败诉。
记者了解到,今年在市江岸区二七路、武昌区临江大道、沌口东风大道、武昌区彭刘杨路的小区都有欠费业主被告,法院的判决无一例外都与光谷这小区情况差不多。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服务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但物业公司已提供了完整物业服务,作为业主也获得服务并受益,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的违约程度属于一般过错瑕疵履行,并非完全没有履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因此均判决业主补交物业费。
记者昨日梳理法院今年的判决发现,在这类案件判决中,法院并非一边倒向物业公司,其判决维护物业和业主双方利益。
在武昌区彭刘杨路一小区的判决中,欠费业主提交照片,证明物业公司环境卫生管理、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消防及公共安全服务等多个方面,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给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法院由此判决物业公司应减收物业费用,酌情予以减免30%。并且,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事出有因,法院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武昌区临江大道一小区的判决中,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从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 日止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起诉业主,请求判决业主交纳2009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的物业费,由于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内向该业主进行过催收,则物业公司所主张的2009年1月起至2012年8月的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只判决该业主支付自2012年9月起至2014年6月止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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