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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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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 鄂政发〔2005〕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巩固全省开发区建设和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简化程序,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

鄂政发〔2005〕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巩固全省开发区建设和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开发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在我省改革开放和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现就全省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等)管理和发展建设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开发区建设方针和发展方向

(一)开发区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坚持“三为主两致力”(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的方针,大力推行品牌战略,突出产业特色,全面推进开发区环境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促使开发区尽快发展成为我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现代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二、开发区审批和管理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设立开发区。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开发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良好的区位、交通、资源优势为依托; 

2、产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布局规划,并具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良好的开发前景; 

3、有一定的项目基础; 

4、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 

5、有精干、高效的管理服务机构; 

6、所在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7、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办一个开发区。 

(三)新设立开发区的,必须由所在地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向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开发区的申请报告; 

2、开发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预审意见和规划用地范围图,包括开发区位置图、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 

4、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按照审批条件,认真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省人民政府对新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颁发认定标牌,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区域面积,级别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由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按法律程序批准调整和变更的城市规划图,由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六)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承担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七)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后决定保留的全省现有开发区,依次划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省管开发区和省管园区四个层级。开发区实行考评变动层级,即优升差降劣汰式的动态管理方式。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开发区进行一次考评。依据开发区考评结果,对发展和建设成效显著、管理规范的省管开发区、省管园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上晋升一个层级;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发展和建设成效缓慢,管理不规范的省级开发区和省管开发区,向下降一个层级;对省管园区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一年,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撤销开发区资格。 

(八)开发区应将区内重大项目引进、开工、投产,重大资金引进,重要活动和事件,以专题或简报形式及时报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的开发区,由申报设立开发区的市(州)或者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在15日内,摘掉标牌,撤销机构,收存印章,冻结帐户,所征土地除在建和已建项目外,其余一律收回复耕。同时,要严肃纪律,严禁借机私分财物,转移资产,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开发区撤销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办。 

三、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十)开发区须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开发区范围内的经济和行政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十一)统一规范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级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管委会明确为副厅级;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设在市、州的,其管委会明确为正县级,每个市、州原则上可选择一个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省里批准,其管委会主任1名可高配为副厅级;设在县(市、区)的,其开发区管委会可明确为副县级。全省开发区管理机构级别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和权限报省里批准。 

开发区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管委会人员编制和机构总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确定,不得突破。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聘用制,通过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可建立灵活的激励性收入分配制度。 

(十二)严格开发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各类开发区设立和建设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开发区内的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 

(十三)严格开发区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应在开发区范围内安排基本农田保护区。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年度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其用地额度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补偿和妥善安置。 

四、支持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十四)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商务等各类计划和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省直管和单列。开发区须报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管委会可直接向省政府部门报送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市(州)、县(市)相关部门;须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十五)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省级)以及规模较大的省管开发区,要建立一级完整的财政体制,实行激励型的财政政策,鼓励其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六)开发区耕地占补在其所在市、县平衡,不能在当地平衡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在全省范围内平衡。 

(十七)从2005年起,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留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州)、县(市、区)财政获得的开发区工商税收增量分成收入,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性财政分配政策,每年安排一定的增量收入用于支持开发区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八)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所在城镇统一规划,优先安排。 

开发区所引进的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利用外资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先进、对全省或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经批准优先列入省或市(州)、县(市)重点项目,予以安排和建设,列入省五年发展规划、省新型工业化规划的工业项目、各地新上工业项目以及老企业易地技改项目,凡适合在开发区建设的,都要向开发区集中。 

(十九)设立湖北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省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设立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全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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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莎]

标签:开发区 发展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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