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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41:交通事故后达成的赔偿协议能否撤销?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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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罗胜 聂长桢

 2015年6月9日,对于我们而言只是工作中普通的一天,但是对于居住在黄浦路的王某和李某而言确是不同寻常的一天。当日上午6时40分,王某驾驶面包车沿市区在黄浦路上正常行驶,当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李某骑电动车突然闯红灯而过,两车毫无防备地撞在一起。李某在事故中受伤,被王某及行人迅速的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伤伤势严重而亡。

 6月11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王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李某家属不再追究王某一切责任。这份协议由王某的哥哥代为签字。6月15日,虽然王某对签订的协议有异议,但还是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0万元。

几天后,王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王某向法院提交了2015年6月17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交警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中表明,李某驾驶电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过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故认定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那么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呢?李某家属是否应该返还20万元赔偿款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与哥哥一起到事故大队处理相关事宜,虽然王某对哥哥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有异议,《赔偿协议书》上也是其哥哥签署的,但随后王某却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款,王某以其实际行为履行了该《赔偿协议书》,王某的行为应视为王某对哥哥代理行为的追认。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

同时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交管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原告自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于是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原告对事故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按事故责任,协议确定原告向被告赔款20万元,明显显失公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且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应予以撤销。

温馨提示: 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事故双方责任认定的主要证据。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作出之前,建议大家先不要着急签订赔偿协议,因为匮乏的专业知识,可能会因重大误解与对方签订显示公平的赔偿协议,从而再次产生纠纷。

[责任编辑:洪烨]

标签:交通事故 协议 凤凰湖北 凰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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