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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大学生就业创业“十大措施” 落户限制取消


来源: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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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拓宽就业渠道 点燃创业激情——就业创业“十大措施”解读 日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利好政策出台,省人社厅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及的十大就业创

原标题:拓宽就业渠道 点燃创业激情

——就业创业“十大措施”解读

日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利好政策出台,省人社厅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及的十大就业创业政策进行解读。

一、为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性求职补贴

从 2013年起,对四类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这四类分别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的毕业生。符合条件者自愿向所在院校申请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二、鼓励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次200—2000元)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大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

今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对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毕业3年以内、在我省创业并依法登记注册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潜在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分别给予2万元至20万元无偿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原就读高校团委或创业地团委、人社部门申请,我省还将从省级科研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在软件和互联网等科技领域创业。

四、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场租水电费补贴

今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创业场所和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我省将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今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 “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六、支持高校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招聘活动

对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扎实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大学生就业服务月、毕业生校园供需见面月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活动,广泛开展“就业指导校园行”等就业政策服务进校园活动。

七、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为每一名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至少一次政策咨询、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信息;对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机会;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提供参加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机会。

八、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高校毕业生等劳动者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的重要凭证。为便于高校毕业生求职和创业,我省明确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九、禁止就业歧视,取消落户限制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省内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对毕业两年以上高校毕业生,被招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工龄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年限认定。

十、将新招毕业生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湖北就业发展,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当年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缓解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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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兰天]

标签:毕业生 住房保障 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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