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高工不满55岁“被退休” 状告省人社厅被驳回
原标题:对55岁“被退休”不满欲延长至60岁退休 女高工打“退休官司”败诉 年满55岁的女高级工程师,对被单位决定退休后不满,状告办理退休手续的省人社厅批准行为违法。昨日,武汉市中
原标题:对55岁“被退休”不满欲延长至60岁退休
女高工打“退休官司”败诉
年满55岁的女高级工程师,对被单位决定退休后不满,状告办理退休手续的省人社厅批准行为违法。昨日,武汉市中院透露该起发生在我省的第一例要求延长退休年限案终审被驳回起诉。
女高工要求60岁退休
1957 年5月出生的邓女士,于1975年参加工作,1982年2月起就职于武汉一家机关单位,被聘为高级工程师。去年2月,邓女士将年满55周岁,单位通知其办理退休,但邓某认为自己是高级工程师,属女性高级专家应延迟至60周岁退休,拒绝办理。同年5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邓女士退休。5月31日,单位通知邓女士从即日起退休。
邓女士不服,将省人社厅诉至武昌区法院,要求确认批准自己退休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法院认为, 按照国务院及国家人事部精神,对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退休年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工作需要和身体允许。一审法院认为,邓女士所在单位并没有考虑因工作需要而延长邓的退休年龄,故邓女士不属于原人事部通知中规定的可到60周岁退休的女性高级专家,省人社厅的批准行为是合法的。
延迟退休国家有硬杠杠
一审判决后,邓女士坚持认为省人社厅未征得她本人同意批准她退休,属滥用职权、歧视女性高级专家。她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限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故高级专家的退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其退(离)休。
武汉中院于今年4月下达终审判决称,邓某退休前被所在单位聘为直属机关党委业务指导,并不在该单位的核心技术岗位上,省人社厅依该单位申请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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