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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招商陷阱:政府引进企业一夜之间被掏成空壳


来源: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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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商人曝被恩施官员陷害 上千万投资款被挪用 湖北恩施地方政府敲锣打鼓招商引进的一家企业如何在一夜之间被掏成了空壳公司?某些政府官员和法官在其中显然扮演着并不光彩的角色,这无疑凸显了落后地区的

        

法院以“证据存疑”判决被告人无罪 疑有人背后操纵

2012年7月9日,恩施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恩施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4日,被告人邹军邀约贾桂章、邹波、贾长勇、李慧君、伍婉秋等人共同筹资注册成立了汇泽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各股东实际到位资金1060万元,邹军认缴的其中100万元,其一直借给恩施州天宝典当公司使用,并收取利息。2006年9月4日,邹军在并未得到汇泽公司股东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用汇泽公司资金240万元购买了来凤县四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65%的股权,并出任四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至2007年7月27日,被告人邹军将汇泽公司各股东实际到位资金1060万元全部挪用,用于个人经营。在此期间,邹军于2007年1月4日将从汇泽公司汇入四海公司验资的50万元借给天宝公司使用,获取利息。

被告人邹军辩称,其动用汇泽公司资金是事实,但不是用于个人经营,而是在得到汇泽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和授权以后,才以其个人名义并代表汇泽公司购买四海公司的股权;对外借钱也是因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人》记者注意到,恩施市法院“(2012)鄂恩施刑初字第00170号”判决书有如下表述,“经审理查明,汇泽公司成立后,由于拟投资项目没有得到具体落实,为了寻找投资出路,邹军在来凤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撮合下,决定与来凤县四海公司进行联合投资。2006年8月,邹军得到汇泽公司全体股东的实际授权,用汇泽公司的资金,以个人的形式与来凤县四海公司联合投资……其事前得到了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实际认可。”

2013年3月14日,恩施市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邹军无罪。

“邹军的投资行为得到了全体股东的实际认可?简直是笑话,股东决议、授权书经司法鉴定都是假的,伪造的,法院怎可以采信?”贾长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已怒不可遏。

贾长勇还向《法人》记者展示了一份有伪造的“贾长勇”签名的《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声明说:“本人是来凤县四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宋孝海欲将其在本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刘化和邹军,本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人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反悔。”

“你看,这和邹军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委托书》及《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大会决议》等等签名的做法如出一辙,经过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上面我本人的签名都是假的。可不知是何原因,有何依据,法院就是不顾事实和法律,坚持要判邹军无罪!”贾长勇说。

恩施市检察院以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6月22日,《法人》记者在恩施市检察院公诉科电话联系到该科易科长,了解案件进展,易科长告诉《法人》记者,恩施市检察院已就此案提出抗诉。

据了解,恩施市检察院在今年3月27日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认为,恩施市法院对邹军挪用资金罪一案判决邹军无罪确有错误。

一是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军在担任恩施市汇泽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来凤县四海公司投资1060万元,其事前征得了汇泽公司全体股东的授权和同意,应认定该行为属公司的集体行为”错误。

二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军将公司少量资金借给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是邹军职务内的职权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调查,恩施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是最早受理该案(后将案件移交给恩施市公安局)的单位,6月23日,刘锦富支队长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办理经济犯罪类案件过程中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该案经侦支队受理后经过初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行为,后经立案侦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犯罪的确凿证据,最后以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起诉,整个办案过程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对于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结果,刘锦富坦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经过审查以什么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如何判决,公安机关不能左右,但我们希望案件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人》记者在采访中还获悉,2011年12月14日,随着邹军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再次被逮捕,其疯狂销赃的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此前邹军曾将四海公司所拥有的最大资产——12亩多商用地以2000万元卖给有当地官员背景的开发商搞开发,邹军已收取开发商购地款700万元,正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随着邹军被逮捕,土地手续被依法冻结,邹军的销赃行为被迫终止。但该土地冻结截至2012年12月到期,由于法院超期未出判决,冻结到期后,邹军仍处于被关押等待判决之中。期间,恩施市检察院曾发文给恩施市法院要求继续冻结,但法院拒绝了检察院的要求,使得土地过户交易完成。

针对此案,中国社科院法学博士李铭在接受采访时称,从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来看,邹军的行为应当构成两个罪名,一是邹军挪用汇泽公司资金50万元给其他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这一行为明显构成挪用资金罪;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汇泽公司依法可以收购四海公司的股权。从全案可以得知,收购来凤县四海公司的全部资金均来源于汇泽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四海公司是汇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人邹军作为汇泽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代表汇泽公司收购四海公司的股权后,将本应属于汇泽公司的股权,转移给自己或他人,并利用其所持有的控股权对四海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其他股东举报而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邹军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对四海公司的资产进行非法处置。因此本案中邹军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汇泽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汇泽公司的利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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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兰天]

标签:凤凰湖北 汇泽公司 四海公司 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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