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城县司法局局长受贿11.5万获刑七年
经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元旦,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通城县司法局局长并负责该局宿舍楼筹建工作期间,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采取收红包、买手机由他人付款、打牌让他人出钱等手段,收受想承建该局宿舍楼工程的建筑包工头贿赂共11.5万元。
原文标题:湖北通城县司法局局长收受贿赂11.5万获刑七年
“那天晚上,建筑包工头提一个红色纸袋子放在我家客厅沙发上,说是点‘小意思’。他走后,我打开一看里面有10万元钱,于是我就拿进了卧室……”原湖北咸宁市通城县司法局长金某某(男,52岁)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如是说。近日,被告人金某某因受贿罪被通城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1.5万元。
经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元旦,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通城县司法局局长并负责该局宿舍楼筹建工作期间,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采取收红包、买手机由他人付款、打牌让他人出钱等手段,收受想承建该局宿舍楼工程的建筑包工头贿赂共1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1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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