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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 酒店客房禁装“电子眼”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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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省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酒店客房及举报点禁装“电子眼”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公民的隐私权

原标题:我省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

酒店客房及举报点禁装“电子眼”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俗称“电子眼”。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全省已设置“电子眼”73万个,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约8万个,社会各方自行建设的约65万个。这些“电子眼”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机场、港口、学校、居民住宅区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要安装“电子眼”,但要保护公民隐私。草案第八条明确规定,旅店业客房内,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内,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建设、安装“电子眼”。如有违反,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规定,“电子眼”不能随意安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制“电子眼”系统建设规划;系统使用单位要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电子眼”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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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婷]

标签:保护公民隐私权 我省立法保护公民 举报点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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