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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捞人”行当:大多为骗局 多数自称部级官员


来源:检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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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河北省石家庄以“捞人”为名诈骗的23岁男子身陷囹圄。图为他打下的“捞人”钱款收条。 (图片来源:CFP) 原标题:以“捞人”的名义骗取钱财,是近年来犯罪分子常用伎俩。除了揭露骗局、擦

手段二:蓄意制造神秘氛围,欲擒故纵。蓄意制造神秘氛围、欲擒故纵的作案手法是“捞人”诈骗的又一特点。

“多数行骗人喜欢宣称自己是部级高官或者与部级高官有往来,他们主要利用的就是高级官员在普通人心中的神秘感。”王飞说。他介绍,许多“捞人”诈骗 案的引荐人在引荐受骗者与所谓的高官见面时,都会反复叮嘱不要多说多问,将部级官员的“威严感”和“捞人”的神秘性渲染至极。也正是由于这些前期铺垫以及 “捞人”本身的违法性,受害人见到“高官”时往往不敢多问。

很多情况下,所谓“高官”对“捞人”一事的具体细节亦是顾左右而言他,态度含糊不清,受害人的心理就会更加波澜起伏。每当这时,行骗者就会采取欲擒 故纵的战术,一方面明确表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表明自己并非骗子,然后让受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要继续“捞人”;另一方面,行骗者还会给受害者相应的明示或暗 示,如果“捞人”不成,钱款照退。

此外,行骗者也并非完全不作为,他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听案件进展。“其实,案件程序上的一些信息都是公开的,比如所涉嫌的罪名、案件何时到检察 院、是否批捕等,家属拿着有效证件到司法机关一查就知道。”朱建中说,许多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并非如当事人所想的那样神秘,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司法机关一 般都会公开。

手段三:反复索要“运作费”。“捞人”类诈骗案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诈骗数额巨大。从这两年的案件来看,“捞人”者无一例外地说办事要走关系花钱,并且隔段时间还说联系上新的关键人物,需要追加费用打通关系。

刘金汉被骗一案中,800万元就是“分批次”被骗走的。第一次史建军称,马伟的案件影响大,惊动了公安部,要想将主犯马伟捞出来,需要花300万元 请北京有名的刑辩律师。一个月后,史建军又说,公安部有关领导开例会讨论了马伟的案件。如果继续打通,至少需要200万元费用。2012年2月,再次声称 公安部一名副部长已前往辽宁查案,刘金汉又被要求出300万元跑路费给参与案件的高官代为运作。

受骗多因“病急乱投医”

谈到为什么会出现捞人骗局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执法办案过程公开不够,信息不畅,被骗者很难及时 了解到家属涉案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就会病急乱投医。许多受骗者其实也并不信任行骗者,但他们往往都会去试一试。“在他们看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对此,韩力君持有同样看法:“在北京地区,特别是在拘留、逮捕外来务工人员时,通知家属相关案件进展常常较为滞后,导致家属在一段时间内失去家人消息或不知案件实情,在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被骗子得手。”

王瑞平的案件就比较典型。王瑞平的身份是保姆,只有小学文化,她于2010年10月因“捞人”诈骗钱财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有意思的是,对于她的身份,受害人张某自始至终都知道。据张某介绍,他与家人不过是病急乱投医,因为弟弟进了看守所,怕他在里面受苦,就想赶 快救他出来。于是,就找到了王瑞平,不料被骗。

“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人之常情。当自己的家人面临刑事处罚时,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只要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罚,花再多的钱也值得。”王飞告诉记者,情急之 下即使受害人知道可能是骗局,也会抱有一丝侥幸心理。“许多行骗者就是抓住了当事人‘救人’的急切心理,编造谎言骗取巨额钱财。”

这一点在电信类诈骗中更为突出。

近年来,利用短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从早期的“中奖”诈骗到现在的“银行卡资金转移”等诈骗。对于这样的电信诈骗,大多数老百姓都能辨别,但短信内容涉及到“捞人”时,却很难辨别。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前不久就受理了一起以释放在押人员为名群发短信、电话诈骗的案件,骗取多人共计29万余元。近日,该院以诈骗罪对5名被告人提起 公诉。据悉,每次作案时被告人王某都以“你有家人或者朋友被关押,我们可以帮你把人保释出来”为内容群发短信,每次发三万多条。当上当受骗者打来电话,王 某自称是看守所警官,要求被骗者到看守所门口等候接人,并要求被骗者亲友带现金或者银行卡在附近银行等候,随后通过电脑改号软件以被骗者手机号码打给守候 在银行的被骗者亲友,并谎称已经办好手续,骗取被骗者亲友的信任,按要求汇款到指定账户从而骗取钱财。

制度漏洞为骗子留下空间

骗子固然可恶,但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时候是制度漏洞为他们行骗提供了空间。

在“捞人”诈骗案件中,骗子们通常都会吹嘘自己与办案警察的关系来取信于对方。

“这和警察的‘初始’位置有莫大的关系。除了职务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介入,时间越往后,介入案件的司法部门会越多,‘捞人’成功的几率就越低。”天津市一位退休多年的律师老铁告诉记者,第一时间介入的警方对于某些小案件有相当的话语权。

老铁所说的“小案件”,指的是嫖娼、醉驾、贩卖假证、参与销赃或者伙同犯罪、打架斗殴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案件。“像杀人抢劫这类恶性刑事案件的定性是没有任何弹性空间的,只有那些没有受害者或者受害很轻微的小案件,在定性上才有可以操作的空间。”

“在这些小案件中,打架斗殴是最严重的,毕竟有人受伤,如果要‘捞人’,有关人员只需要操作两项即可:修改笔录和伤情鉴定。”在打架斗殴案件中,办 案人员可以把当事人描述的关键细节修改得很轻微,甚至是一笔带过。不过,更改笔录会受到被害方质疑,因此承担着不小风险。伤情鉴定也有“弹性”,按照法律 规定,只有鉴定为轻微伤,才能不予立案,所以,有人在鉴定上做手脚。

除了这些在定性上具有操作空间的小案件外,在情节恶劣的刑事案件中,“捞人”也有运作空间,最为典型的便是伪造立功材料。2009年3月,湖南人李志伟因涉嫌走私毒品被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为了保住“人头”,李志伟的家属找到曾在禁毒部门工作的余继明、杨雄。二人炮制了假立功材料,试图为李志伟减刑,而李家也花费了180万元。不过,假立功材料并未被法院采信,二审依旧维持原判。

即使最终被判处刑罚关进监狱,“捞人”仍然有可以操作的空间。

“在监狱执法过程中,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是三项重要权力,如果有人要运作‘捞人’,只有在这三项上做手脚。监狱系统人员犯事的, 基本都栽在这上面。”广东省一位狱警告诉记者。在这三项权力中,除了保外就医,监狱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有“建议权”。以减刑为例,它的实质条件是服刑 人员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悔改表现”通常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教育和劳动四个方面来认定,这些都被细化为考核项目,包括基层监狱干警 在内的不少人员,对此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必须要严格规范,否则‘捞人’除了是骗局,也可能成为现实。”一位司法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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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高峰]

标签:捞人 骗局 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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