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2条新政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2015年12月31日 09:24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通气会现场 省人社厅农工处处长王臻良为媒体解读政策 12月30日上午,省人社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委财经(农)办、省总工会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新出台的《省人民政
通气会现场
省人社厅农工处处长王臻良为媒体解读政策
12月30日上午,省人社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委财经(农)办、省总工会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新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情况。
《实施意见》围绕“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方向,确定“五个着力”的工作布局,包括“总体目标任务、积极稳定和扩大农民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全方位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进一步强化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等以下六个方面22条意见: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不断夯实农民工市民化基础。
1、全面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改进培训补贴方式,构建培训机构公平竞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农民工自主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
2、积极推动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实现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有意愿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水平。鼓励各地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改扩建职业院校与技工院校。
3、大力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公共就业“15分钟服务圈”,完善并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做大做强劳务品牌。大力发展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农家乐、家庭农场等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综合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便利等政策,促进农民创业。支持发展“互联网+”和农村电子商务,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
(二)着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条件。
4、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推广《湖北省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劳动合同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
5、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完善并落实“两金三制一卡”为主要内容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征信系统,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支付工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政府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落实农民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6、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保。
7、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重视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
8、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工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9、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基层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三)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不断提高农民工市民化水平。
10、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准予获得劳动模范、市(州)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者与技师、高级技师在相应辖区居住地落户。
11、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依托街道(社区)居民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平等、优质的“一站式”公共服务。
12、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有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其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政策。多形式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
13、不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重大疾病防治。
14、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和保障及供应体系。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农民工聚居地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四)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不断提高农民工市民化质量。
15、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的党、团、工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团员和会员。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16、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市民教育,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7、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
(五)着力强化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组织保障。
18、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落实相关责任,落实人员等保障。省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切实形成合力,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
19、加大为农民工服务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职业培训与就业、住房与社会保障、随迁子女教育、维权与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与文化和驻外劳务机构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投入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20、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履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支持引导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21、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大力开展“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
22、着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引导新闻媒体运用网络、微电影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通气会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委财经(农)办、省总工会相关负责同志还对农民工在城镇落户、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住房、培训等方面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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