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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枝江市法院判决首例恶意欠薪案 处罚金一万元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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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枝江市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这是枝江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判决的首例恶意欠薪案。 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

近日,湖北省枝江市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这是枝江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判决的首例恶意欠薪案。

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彭某从宜昌俊图公司承接到枝江市某公司标准化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并于当年11月8日完工。同年12月初,彭某聘请的工人找到枝江市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督促彭某偿付所欠工资215934元。

12月4日,该市劳动监察部门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彭某在12月17日之前按规定支付员工工资。12月6日彭某支付了89244元 工资,下欠126690元。之后,劳动监察部门多次电话通知彭某到场解决问题,彭某均以自己在该工程上亏损,没有钱为由拒不到场。劳动监察部门将该案移送 公安机关要求追究彭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彭某在该工程中没有赚到钱,没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不构成犯罪。劳动监察部门对此决定有异议,遂向枝江市检 察院反映情况,要求监督立案。

枝江市人大代表、市检察院检察长杨玉超亲自过问督办,该院经过审查材料后认为,彭某虽然在该工程上有可能亏损,但不能以此就拒不支付农民工辛勤劳动的报 酬,且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就如何收集证据给公安机提出了建议。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以彭某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后通过网上追逃将在沈阳承包工程的彭某抓获归案。彭某到案后,支付了工人余下的全部工资。

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后仍不支付,且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在开庭时认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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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倩]

标签:凤凰湖北 首例恶意欠薪案 法院 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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