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规范人体器官捐献 将设人道救助金
昨日,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贺方红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了关于《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说明,这是我省首次制定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
昨日,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贺方红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了关于《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的说明,这是我省首次制定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该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登记捐献器官,各级各地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后改变捐献意愿的,登记机构应按捐献人要求及时变更或撤销。
《条例(草案)》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内容,对于生前未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公民身故后,规定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代办,但这些代办对象之间有争议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
在移植方面,规定捐献的人体器官应无偿用于临床移植,捐献人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据介绍,我省每年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有4万多人,自2011年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试点扩大到全省范围以来,2011年实现捐献8例、2012年26例、2013年97例。
从已实现器官捐献的实例来看,90%以上捐献者家庭面临生活困难问题。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由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提供人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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