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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黄冈村干部一年入户收税两千次 被讽只和狗熟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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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989年调研村干部无奈地对我们说—— “人搞生了,狗搞熟了”1990年1月12日、1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召集会议听取各调研组的汇报。会前各组的调研报告报送了彭冲同志。

原标题:1989年调研村干部无奈地对我们说—— “人搞生了,狗搞熟了”

本文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1990年1月12日、1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召集会议听取各调研组的汇报。会前各组的调研报告报送了彭冲同志。汇报会一开始,彭冲同志说,湖北、湖南组调研报告中写的“人搞生了,狗搞熟了”这句话,开始我没明白是什么意思,把报告读了两遍才搞明白。

那么,这里说的“人搞生了,狗搞熟了”究竟是什么意思、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还要从制定村委会组织法说起。这个法是我到全国人大机关工作后遇到的争论最大的立法之一。主要意见分歧在于,村委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还是乡镇政府的“腿”、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这个法的制定过程一波三折。先是1987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3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再次审议。因有意见分歧,特别是考虑到村民委员会涉及八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将这个草案提请1987年3月25日开始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审议中争论非常激烈,意见难以取得一致,鉴于此,大会作了一个决定,原则通过村委会组织法草案(名称由“条例”改为“法”),授权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参照大会审议中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又一次审议,以113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它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还规定:村委会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这个法刚刚试行1年多,而且全国许多地方还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法的规定,1989年下半年,围绕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的性质、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又掀起了一场争论。有些同志特别是县乡干部提出,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不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对工作不利,建议把村委会改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把“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把“协助”改为“执行”。1989年12月,根据中央的指示,全国人大机关会同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联合组成了四个组,分赴吉林,江苏、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等地就村委会组织法的问题进行调研。当时,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参加了在湖北、湖南的调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广西视察期间,也对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问题作了调研。

调研中了解到,当时,吉林省70%、湖北省38%、湖南省54%的村建立了村委会;四川省村委会是1983年末1984年初建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发挥好的、一般的、差的大体上为30%、50%、20%。江苏省、山东省在以前普遍建立了村委会的基础上,正处在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试点阶段。从各地情况看,建立村委会最受群众欢迎的有三点,一是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自己的家自己当,自己的干部自己选。二是新的村委会程度不同地为本村办了一些实事、好事,如修道路、修水利、办企业、办学校、建立合作医疗等。三是建立健全了工作制度,加强了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调研中也了解到,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乡镇干部最担心的是,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不听指挥、不好办事,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不好完成。这是一些干部对村委会组织法有意见的最主要原因。当时,各地乡镇政府给各村都下达了很重的指令性任务,包括计划生育、合同定购粮、提留款、殡葬改革(农民称为“要命、要粮、要钱、挖坟”)等,而这些任务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有较大矛盾。村干部为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这些任务,有的采取强制手段,明知这样干违法,但不这样干完不成任务,显得很无奈。

1984年粮食丰收后,粮食取消了统购统销,改成合同定购。农民历来知道“皇粮国税”都是要缴的,合同就不同了,是自愿的。但当时定购粮的合同,一是农民不自愿,二是双方不平等。湖北省武昌县流芳镇有8000多户,能自觉完成定购粮任务的占一半,还有20%的农户经过做工作可以完成,其余25%—30%的农户不交粮,要靠村干部到农民家里强行背。流芳镇有一个村,全村一年需完成51万斤合同定购粮任务,有些农户不交粮,有11万斤是由村干部从村民家里背出来的。江苏反映,1988年征粮,除了没动用军队外,什么都用上了。在这个过程中干群之间发生了各种不愉快、甚至是极端的事情。农民不愿交粮的主要原因是粮食价格双轨制,议价粮100斤稻子60元,合同定购粮28元,两者价格相差1倍多,农民每卖合同定购粮100斤稻子,就少收32元钱。

湖北省黄冈县上巴河镇十八坡村有200多户,每年在全村收各种费用、税收14种,12万多元,需要村干部到农户跑2230多次;全村7个干部,平均每人每年要跑农户300多次。

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一个村子里许多人是同宗同族,有些有姻亲关系,按理说,村里乡亲的关系会很好。在农村,狗是用来看家护院的,家里来了陌生人狗就咬叫。由于村干部经常到农户要粮、要钱,干部与村民的关系生疏了,但狗对村干部却熟悉了,干部来了也不咬不叫了。对此,有的村干部无奈地说,现在是“人搞生了,狗搞熟了”。干群关系一度很紧张。这段历史告诉我们,制定政策、下达任务,一定要考虑周全,要符合实际,要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

在湖南农村调研,我们还看到,“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之类的标语清晰印在墙上,这显然不是“文化大革命”的痕迹,是近年新刷上去的。在座谈中,也了解到一些“左”的东西在农村还有市场。这告诫我们在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时时警惕“左”的东西。

在调研中,我们有意了解各村完成乡镇政府任务的实际情况。尽管法律规定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它仍然承担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没有发现一个村抵制乡镇政府布置的任务,或者不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

“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汇报会后,按照彭冲同志的意见,将四个调研组的报告综合为一个总报告报送中央,中央进行了讨论。最后的意见还是坚持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不作修改。

20多年过去了,人们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认识逐步深化,这一制度也逐步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在内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今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我想,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贯彻村委会组织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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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玮琪]

标签:干部 农户 费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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