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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拟规定 瞒报污染最高罚50万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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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水体排污要缴纳排污费,瞒报水污染事故最高可罚50万元。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

直接向水体排污要缴纳排污费,瞒报水污染事故最高可罚50万元。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符合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不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上规定事项排污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期满未改正的,可按日连续计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对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漏报和故意拖延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11类对水体产生污染的行为。包括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城镇垃圾;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区违规处置污染物,并对环境造成直接危害,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王荣海实习生刘晓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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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玮]

标签:水体 征求意见稿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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