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原标题:《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24号颁布,自2012年5月1
原标题:《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解读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24号颁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规定》的出台有哪些新内容,可解决什么问题?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市国土规划局介绍了相关情况。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答:“十二五”时期,我市将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要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另一方面,要逐步破解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城市病”,改善人居环境。 在城市空间拉开骨架向外拓展的关键时期,亟待构建集约有序的空间发展秩序,正确处理好促进“大发展”与保护“大生态”的关系,为建设“两型”社会,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奠定物质空间基础。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国土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武汉都市发展区“1+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及《武汉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了“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城市生态框架体系。2011年7月18日,市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上述规划。为严格实施生态框架保护规划,保持科学合理的生态用地总量,切实保护山水资源等生态要素,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态框架区域的保护范围和相关管控政策,制定《规定》十分必要。
二、什么是基本生态控制线和生态保护范围?
答: 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控制建设,实施生态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范围主要是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武汉都市发展区“1+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和《武汉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来确定的,它是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涵盖了武汉市优质的山水生态资源和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对于构建我市“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生态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考虑到生态保护范围内现状村镇居民点较多,需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弹性,实施不同的管控要求。《规定》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围合形成的生态保护范围进一步划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两个层次。其中,生态底线区是指生态要素集中,生态敏感的城市生态保护和生态维育的核心地区,是城市生态不可逾越的安全底线,应遵循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生态发展区是指自然条件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或生态较敏感地区,允许在满足特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前提下有限制地进行低密度、低强度建设的区域。
关于划定的范围,《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同时对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坡度大于16 度的山体及其保护范围;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基本农田、林地、生态绿楔核心区、生态廊道等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除生态底线区以外的区域为生态发展区。
三、《规定》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 《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划定和调整的程序中特别强调了应当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以保证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保证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严肃性,防止随意调整,《规定》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只有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方可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明确了调整应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
四、《规定》中对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的准入项目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 基本生态控制线所围合形成的生态保护范围是为了维护城市生态框架格局而必须进行生态保护的区域。该区域的发展需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同时,考虑城乡建设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以及原住民生产生活发展的问题。因此,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可以进行建设的项目做了严格规定。其中,生态底线区对项目的准入控制最为严格,仅允许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生态型农业设施;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等四类项目进入。生态发展区相对具有一定的弹性,考虑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除生态底线区准入的四类项目外,还允许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的配套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进入。
同时,《规定》第十一条还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作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规划选址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允许进行建设的项目,《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环保生态的原则,并满足低强度和低密度的规划要求,对于各类项目的强度、建筑密度等具体建设控制指标,由于比较复杂,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基本生态控制线涵盖了我市宝贵的山水生态资源和重要的生态敏感区,因此不可避免的会涉及文物、水体、林地、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可能一一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生产建设活动,文物、水体、林地、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规定》中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现有项目的处置有哪些措施?
答:《规定》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现有建设项目分为已依法建设、已批未建以及违法建设三类情形,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处置原则:
对各类已依法建成的项目,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二是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三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项目,由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审批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要求应当转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置换到基本生态控制线外根据规划进行建设,或者实行政府土地储备。
对现有的违法建设项目,规定相关部门不得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了保证处置到位,《规定》第十七条专门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分类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对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现有农村居民点《规定》中是如何考虑的?
答: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现存一定的农村居民点,《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政策,鼓励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考虑到涉及范围广,搬迁难度大以及耕作需要等实际困难,《规定》同时提出了分类改造要求:
生态底线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除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确需保留的特殊村庄外,应当逐步在生态底线区外进行异地统建,原用地恢复生态功能。按照规划要求确需保留的历史文化名村或者其他特殊村庄,应当遵循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不增加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和体量,并制定详细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发展区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鼓励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外进行异地统建,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集中建设。
同时,《规定》第十八条还对生态补偿机制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各项扶持政策,按照补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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