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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出新政抑制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将进黑名单


来源:荆楚网-楚天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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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黄冈出台《办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将进“黑名单” 近日,黄冈市政府印发《黄冈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黄冈市委市政府从

原标题:黄冈出台《办法》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将进“黑名单”

近日,黄冈市政府印发《黄冈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黄冈市委市政府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该《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等行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办法》从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工资支付保障金、欠薪应急周转金、部门职责及预防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实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建农民工名册

9日,记者从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人社部门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黄冈市人社部门负责黄冈城区(含黄州区)、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及黄冈城东新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各县(市)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以直接到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

《办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按季结清”,办理社会保险等;要建立农民工名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台账,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季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施工项目,实行重点监控督办。建立农民工名册,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将发挥重要作用。农民工工资实行预储和银行直达制度

《办法》要求运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建立黄冈市“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平台”和“劳动用工举报投诉平台”。目前,黄冈市人社局已在其门户网站公众服务平台栏目设立了“劳动监察信息平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黄冈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点击“劳动监察信息平台”,进入网上劳动监察系统,进行网上投诉、网上举报。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按项目在银行设立工资支付预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及时划入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账户。目前,黄冈市人社部门和市住建部门正着手制定工资支付预储账户管理办法。

黄冈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说:“《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制度和农民工工资银行直达制度,立足事前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不缴工资支付保障金,不发施工许可《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于项目开工前代用人单位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人社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称:“《办法》要求建立并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未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住建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8%一次性缴纳。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缴。用人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后,可使用该单位缴纳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先行垫付被克扣或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多部门联动,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

据介绍,《办法》规定,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查处欠薪案件的联动机制。其中,人社部门主要职责为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行业主管部门除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外,还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和工资支付预储制度。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进行查办。

此外,《办法》规定,建立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将列入“黑名单”

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作为一项新的罪名予以规定,但从《办法》调研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看,人们对此项规定并不熟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此规定,《办法》专门引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把恶意欠薪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办法》的一项重要条款,这样一方面加大了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宣传贯彻力度,另一方面利用刑法规定对恶意欠薪行为起到警醒、震慑作用,力求从源头上遏制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或逃避工资支付责任,不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账户,不办理农民工工资银行卡,不按规定缴存预储工资,不及时足额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诚信评价、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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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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