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湖北消委会披露三起保险、金融服务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人参与 评论

近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通报了三起保险、金融服务典型投诉案例。 案例一: 2012年3月10日,消费者董先生向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于2011年1月16日,在该市张湾区建设银行(601939,股吧

近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通报了三起保险、金融服务典型投诉案例。

案例一:

2012年3月10日,消费者董先生向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于2011年1月16日,在该市张湾区建设银行存款时,购买了业务人员推荐的理财产品年存1万元,连续5年可分红利1万元。到了第二次续存时董先生发现该理财产品就是商业保险,遂要求退保。银行告诉董先生,由于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约定,只能退还本金的60%。董先生担心产生滞纳金,只好再次续存1万元。

十堰市消委会接诉后,立即与建设银行、中国人寿十堰中心公司取得联系。经工作人员现场调查了解,保险公司利用国有银行信誉度招揽客户,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十堰市消委会多次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该公司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全款2万元。

案例二:

2012年9月23日,消费者陶先生向襄阳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反映他于2004年9月22日在中国人寿襄阳分公司投保办理了康宁终身保险。2012年4月15日,因重症肝炎先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4万多元。治愈出院后于7月30日向中国人寿襄阳分公司提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赔付要求时,被该公司以不符合保险合同理赔条件为由拒赔。

襄阳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陶先生是一位15年乙肝病毒携带者,此次住院系慢性乙肝重症发作,应属重大疾病。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武汉协和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注明均为慢性重症乙肝,与保险合同要求的急性重症肝炎不完全一致。襄阳市消委会认为,中国人寿襄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的该项条款内容确实比较苛刻,存在减轻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况,要求该公司对消费者陶先生予以理赔。经过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国人寿襄阳分公司一次性全额赔付消费者陶先生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4万元。

案例三:

2012年8月31日,消费者杨先生向襄阳市消委会投诉称:2010年8月15日,到襄阳市邮储银行人民路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工作人员称有一种利息更高的业务,并帮杨先生填好了单据。杨先生年事已高,以为是定期存款手续就签了字。2011年8月15日,当杨先生再次来到该行办理1万元存款的转存手续时,发现他的存款变成了泰康金满仓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遂要求退款。银行工作人员让杨先生到泰康人寿去拿退款。而泰康人寿工作人员称再续存1万元推迟退保可减少损失,杨先生无奈又存了1万元。2011年8月25日,杨先生收到“续期保险费发票”。 其后,消费者杨先生因患白血病多次住院治疗,已无经济条件续保,要求邮储银行人民路支行退还2万元本金和2年的存款利息。

襄阳市消委会受理后,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代理保险误导消费者的案件,并对此案提出了明确的调解意见,要求邮储银行人民路支行和泰康人寿全额退还消费者杨先生本金2万元,并补发利息1100元。2012年10月,邮储银行人民路支行和泰康人寿的工作人员已登门向消费者杨先生道歉,并退还本金及利息共2.11万元。

相关新闻:

标签:案例 金融服务 三起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今日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