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欲引入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 “医调委”褒贬参半
原标题:图文:我省欲引入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 “医调委”褒贬参半“医责险”略胜一筹 图为:昨日上午的立法听证会上,16名听证陈述人各抒己见 昨日上午,《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在
原标题:图文:我省欲引入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 “医调委”褒贬参半“医责险”略胜一筹
图为:昨日上午的立法听证会上,16名听证陈述人各抒己见
昨日上午,《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武昌洪山礼堂举行,这是我省政府立法首次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聚焦的医患纠纷问题广受社会关注,尤其是准备作为创新形式引入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引起各方争议。16名分别来自医方、医疗调解机构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听证陈述人,站在各自的立场,就草案有关内容发表了观点。
争议焦点
授权“医调委”处理纠纷
当前,处理医患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医患双方协商、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
然而在现实中,因为医患协商在责任认定上很难达成一致、卫生部门行政调解的公信力被患者怀疑、司法诉讼耗时耗力,医患纠纷的处置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导致了“医闹”现象频繁发生。
有没有一个更好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呢?《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草案)》应运而生。
据了解,草案第八条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各市和县(市)、区应当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从政府立法的本意看,是想通过倡导创新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来有效、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利益和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公平公正处理纠纷。
支持声
多方监管可维护公信力
听证陈述人王辉,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广东省“医调委”副主任。他说,依靠专业机构来解决民事纠纷是一个创新和探索,以广东的实践经验来看,“医调委”有存在的作用和必要性。
王辉认为,引入第三方调解解决医患纠纷是趋势。关键是专家库里的专家要真正发挥作用,要有公信力。广东曾发生几百起医闹事件,均被“医调委”出面解决。
那么,谁来监督“医调委”的工作呢?王辉认为,政府、媒体、公众都可以监督,广东“医调委”在处置医患纠纷过程中,会请媒体全程介入监督。
听证陈述人贺丹心也持支持态度。她认为,第三方调解在国外也很普遍,国外有医疗事故纠纷仲裁制度,比如德国,90%以上的医疗索赔案件都由医生协会的调解委员会处理,到法院起诉的很少。
反对声
公正性让人“信不足”
虽然政府立法对于设立第三方“医调委”的设想很好,但实际效果是否能达到“有效、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呢?从昨日的听证会现场看,医患双方似乎都对“医调委”持保留态度。
年龄最大的听证陈述人、79岁的梁在金老先生认为,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来讲,患者是弱势一方,医方是强势的一方,自己就是因为怕去医院看病,开始自己研究中医,自己给自己开中药方,尽量不去医院看病。因此,政府相关立法应更多保障患者的权益。“医调委”虽然说是第三方,但专家多来自医院,能否真正秉持公正还需要观察。
而来自武汉协和医院、武警总队医院两家医院的听证陈述人也对“医调委”持保留态度,他们都担心,“医调委”在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会不会“和稀泥”,为了尽快平息纠纷而一味让医院让步,从而助长了“医闹”的气焰。
亮点一
让医疗机构购买责任险?
医方认为不划算外界感觉挺靠谱
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医务人员职业责任、公众责任等各类保险。
那么,医疗机构是否应该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呢?
来自医方的几位陈述人担心,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会增加医院负担,有时候买保险的钱比实际赔付的钱还多,“那不如医院直接赔付患者呢”。
更多听证陈述人则赞同医院买医疗责任险。陈述人贺丹心认为,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参加医责险,医疗纠纷经过调解后,最终还是要医院拿钱了结。如果有了医责险,有些医疗纠纷甚至可以不需要调解,直接通过保险赔付解决。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据调查,40%的医疗纠纷虽没有医疗过错,但存在医疗损害后果。有医疗保险予以保障,同时通过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即可得到有效处理,医患矛盾也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不但有利于医疗机构自行解决纠纷,也有助于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
亮点二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
除了上述两大问题,听证陈述人还对草案中的其它问题各抒己见,“医疗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生命权等多项基本权利,应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的责任,强化对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处理的行政职能”、“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患方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草案应增加落实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责任的制度,预防纠纷的发生才是重中之重”……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表示,立法听证,是法定的民主渠道。如何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及纠纷直接关系到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因此,搞立法听证会不是走形式,也不能走形式。
据了解,根据听证规则,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听证陈述人还可以查阅并修改与自己发言有关的听证笔录。有关听证意见汇总研究后,省政府法制办将及时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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