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持“精神病证明”抢劫 司法鉴定判负全责
8月28日,京山县公安局坪坝派出所以涉嫌抢劫犯罪将抢劫一女青年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此之前,朱某疑因有有精神病被当地政府强制医疗。 2013年7月11日上午凌晨,京山县坪坝镇东
8月28日,京山县公安局坪坝派出所以涉嫌抢劫犯罪将抢劫一女青年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此之前,朱某疑因有有精神病被当地政府强制医疗。
2013年7月11日上午凌晨,京山县坪坝镇东岳村23岁的女青年李某骑自行车在当地邮局ATM机上取款时,被人采取从背后用胳膊锁喉摔倒在地的方式,抢走钱包、手机等物,总价值2000余元,案发后,民警通过调取视频监控信息和调查走访,抓获了抢劫犯罪嫌疑人朱某。朱某被抓后,向警方供述,他是精神病患患者,有精神病诊断证明书,要求警察放了他。经查,朱某,男,现年41岁,有精神病史,朱1991年因骑车摔伤,家人将其送外地实施“蜂疗”,后渐渐出现精神异常。
对于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当挡箭牌的犯罪嫌疑人朱某,该如何处理?为弄清朱某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京山警方专门请武汉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专家为朱某作司法鉴定,参与鉴定的专家、教授经诊断确认朱某有现实作案动机,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朱某在回答教授的提问时,他坦言抢劫作案是为了来钱快一些,并且是想检验警方的破案能力。他说,他最喜欢看的电视节目是法制频道案件报道,最喜欢看的是网络小说《坏蛋是怎样炼成的》。
经调查查明,朱某作案前两年,一直从事在家做农活、种地、喂鸡,闲时去附近的砖厂打工。生活能自理,社会功能尚好,专家认为朱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
京山县公安局法制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说,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部门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显然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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