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看守所民警获刑1年:经常收受名酒名烟和现金
原标题:收受羁押人员及亲属贿赂看守所管教民警获刑 看守所本是看押违法犯罪人员的场所,可阳新县看守所管教民警潘某却利用职务之便,执法犯法,私自收受羁押人员及其亲属贿赂2.5万余元,并疏于监管,致在押人员
原标题:
收受羁押人员及亲属贿赂
看守所管教民警获刑
看守所本是看押违法犯罪人员的场所,可阳新县看守所管教民警潘某却利用职务之便,执法犯法,私自收受羁押人员及其亲属贿赂2.5万余元,并疏于监管,致在押人员亲属将手机带入看守所。记者昨悉,潘某因犯受贿罪被下陆区法院判刑1年,缓刑1年执行。
利欲熏心:收受名酒名烟和现金
检方指控,2012年9月,阳新看守所在押人员徐某的侄女婿为让潘某关照徐某,请潘某吃饭,饭后送给潘某“五粮液”两瓶、“软珍”黄鹤楼香烟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880元。同年9月中旬,徐某的侄女婿请求潘某安排徐某与家属见面,送给潘某现金2000元;同年中秋前夕,其又送给潘某1000元。潘某在收受徐某侄女婿财物后,通过多种方式对徐某进行了关照。
法院查明,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期间,潘某共收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或现金贿赂共计价值25880元。
监管不力:竟使手机带进看守所
检方指控,潘某在管理阳新县看守所5号和14号监室期间,对监室的日常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送进监室的食品检查不严格、不认真,导致5号监室在押人员乐某亲属将手机、手机电池夹带进监室。仅2012年6月至9月期间,监室人员通过该手机与外界联系,通话时长达1545分18秒,收发短信3588条。致使阳新看守所监管秩序受到严重践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潘某犯案后,在黄石市纪委调查其渎职行为时,主动如实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潘某家属向办案机关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罪,判刑1年
法院认为,潘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针对公诉机构指控潘某在担任看守所管教民警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看守所在押人员得以长期与外界保持联系,严重践踏了监管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法院认为,该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潘某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无充分证据证实潘某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证据不足,检方指控的玩忽职守罪名不能成立。鉴于潘某有自首情节,法院决定以受贿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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