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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城县一男子集资诈骗437万元 获刑10年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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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额达437.18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汪某某(男,52岁,中专文化,原通城县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

日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额达437.18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被告人汪某某(男,52岁,中专文化,原通城县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集资诈骗款353.32万元。

经查,被告人汪某某于2001年8月23日在通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通城县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经营钾钠长石粉、瓷砖等销售业务。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从2006年以来一直负债经营,无力偿还欠款,却继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虚张声势等方式稳定既有出借人, 同时以高利息、高工资为诱饵,进一步扩大出借人群,先后以借款、合伙经营、带资上岗等形式,向戴某某等33名被害人骗取资金437.18万元,所骗资金被其用于偿还借款、支付高息、购买住房车库和公司经营活动等。自2008年至今,被告人汪某某骗取的437.18万元资金中仍有353.32万元无力偿还。 2010年12月底,被告人汪某某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下潜逃,201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湖南长沙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公司负债经营,无力偿还欠款,却继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虚张声势、高额回报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出借人群,诱惑被害人投资,先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437.18万元,致使目前仍有353.32万元无法收回,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投资者应当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珍惜自己的血汗钱,要时刻警惕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陷阱,自觉抵制高息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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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兰天]

标签:凤凰湖北 被告人汪 经营 通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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