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触电亡供电公司拒赔 法院:用电协议无效
原标题:男子钓鱼触电身亡获赔40万元鱼塘安全协议不能免责,供电公司担主责 供电公司与鱼塘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约定鱼塘范围内的触电事故归鱼塘经营者负责,这个协议有效吗?红安男子鱼塘钓鱼触电身亡,法院判决
原标题:男子钓鱼触电身亡获赔40万元
鱼塘安全协议不能免责,供电公司担主责
供电公司与鱼塘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约定鱼塘范围内的触电事故归鱼塘经营者负责,这个协议有效吗?红安男子鱼塘钓鱼触电身亡,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担主责,两方共赔偿40余万元。
男子触电身亡 供电部门拒赔
去年10月8日下午,彭某与朋友到黄某经营的鱼塘钓鱼。一条大鱼钓上后,黄某将鱼提去称重,彭某拿着鱼竿行走,竖着的鱼竿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
高压线产权人系红安县供电公司,其架设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但在案发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据了解,2005年8月29日,黄某与红安县供电公司就电力线下鱼塘安全达成协议,黄某有责任和义务将电力部门的警示及协议告知钓鱼者,钓鱼者必须远离可能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地段,并由黄某做好现场监护。钓鱼者无视警告标示、不听劝告,发生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供电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供电公司依据此协议拒赔。多次协商未果,彭某家人将黄某、红安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安全用电协议不能免责
红安县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与黄某的协议约定无效,供电公司对于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是其法定义务,但该协议说明供电公司采取了一定程度安全防护措施,应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黄某经营垂钓鱼塘,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彭某应预见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也有过错。遂判决黄某赔偿彭某家属18万余元,红安县供电公司赔偿16万余元。
黄某和红安县供电公司均认为责任划分不当,向黄冈市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红安县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未在触电地点采取相应措施,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黄某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承担次要责任,彭某自身也有过错。
二审法院重新核定彭某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67480元、丧葬费16025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亲属参加丧葬费用2000元,共405505元。法院判决,红安县供电公司承担65%赔偿责任263578.25元,黄某承担20%赔偿责任811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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