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小伙遭殴打夺刀刺死一人 被羁押近两年半无罪释放


来源:荆楚网-楚天时报

人参与 评论

原标题:帮别人赎戒指竟遭殴打,情急之下,他夺下匕首刺伤致死一人         从故意伤害到无罪释放阳新90后青年被羁押884天获赔 情急之下夺刀将一人刺死,这致命一刀改变了阳新90后小伙王阿炳的人生

原标题:帮别人赎戒指竟遭殴打,情急之下,他夺下匕首刺伤致死一人

        从故意伤害到无罪释放阳新90后青年被羁押884天获赔

情急之下夺刀将一人刺死,这致命一刀改变了阳新90后小伙王阿炳的人生轨迹,他的命运也因此出现戏剧性的变化。情急之下,将人刺死,到底够不够成犯罪?围绕这一焦点,法院、检察院、辩护律师三方展开了激烈的博弈。

刚开始,王阿炳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在羁押884天后,他被认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昨日,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的王阿炳决定申请赔偿支付,根据该决定书,他将获得16.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这884天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对他的命运又带来了哪些影响?记者昨进行了调查。

一枚戒指引发命案一把匕首改变人生轨迹

昨日,记者见到王阿炳时,他正在鄂州花湖的一处工地做事,获释后,他一直在这个工地,租住在黄石市区。生于1992年2月的王阿炳是阳新县王英镇人,还没读完初二就辍学打工。透过他略显沧桑的脸,你很难相信这是一个90后。忆起两年前的那晚,他感慨万千,“我最后悔的不应该答应朋友去帮忙,如果我那晚没去,什么也不会发生。”

胜哥和强是阳新县社会闲散人员,欧某是胜哥的哥们。此前,胜哥将一枚金戒指抵押给了强,欧某对此不悦。

2011年1月27日5点左右,为帮胜哥赎回戒指,欧某与朋友刘某找到强帮忙,要求赎回戒指。当晚,强在县城碰到了朋友王阿炳,请求帮忙送戒指。“我当时才从温州赶回来,陪女友在阳新县城办事。”王说。

当晚,王阿炳等人开车前往约定地点。临近地点时,欧某看见王阿炳一行的车子在他眼前晃来晃去,感觉是在羞辱自己,便动起了歪心。

欧某与刘某商量:“对方是卖毒品的,我们来个黑吃黑,抢了他的毒品和钱,搞点过年费。”随后,欧某给强打电话,许诺给500元钱赎回戒指,其实是想骗强过来。接着,欧某又打电话叫来朋友黄某(男,殁年18岁)过来“发财”。

当王阿炳来到约定地点拿赎金时,被欧某等人用匕首挟持到阳新县某宾馆附近一巷子内,并对其拳打脚踢。后黄某叫来一辆出租车,黄、欧二人乘车将王阿炳带至宾馆一房间,黄某强行从其身上搜出匕首一把、钱包一个(内有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双方因此发生打斗。

王阿炳回忆说,打斗过程中,他几次试图逃跑,但都被对方按住,并用匕首抵住自己的脖子。当时对方两人的手上都拿有匕首。后来,他夺走了黄某的匕首,黄见状拿椅子来砸他,他便用匕首朝黄某的左胸部刺了一刀,随后逃离现场。当日,黄某抢救无效死亡。

三方激烈博弈后命案疑犯终无罪获释

2011年1月29日,王某主动到阳新警方投案。

王阿炳说,当时被逼急了,头脑一片空白,根本没意识到杀人了,而且自己身上也中了六七刀,后鉴定为轻伤。“我选择自首,是因为心里有点害怕,我想自首应该可以从轻处罚。”王阿炳说,当时律师还翻出法律条文给他看,称他不构成犯罪,这才有些放心。

不过,接下来的判决结果让他难以接受。2011年12月2日,阳新县法院一审认为,王阿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结果下来后,我第一感觉就是不公平,怎么能这样判我呢?但律师告诉我没事,让我上诉,并耐心等待。”王阿炳说。

经上诉,2012年3月19日,黄石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王阿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阳新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7月2日,阳新县法院对此案重审宣判。法院认为,王阿炳在遭到欧某等人殴打并挟持后,夺下匕首刺中黄某,其行为是为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该判决还未生效,次日,王阿炳被取保候审。

7月9日,阳新县检察院对重审判决结果提起抗诉,认为重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

但,黄石市检察院认为阳新县检察院抗诉不当,向黄石市中院申请撤回抗诉。

2013年9月27日,黄石市中院再次下达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黄石市检察院撤回抗诉,阳新县法院重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得知这个判决结果后,我心里蛮激动、蛮高兴,我心里的一块石头也终于落地了,我觉得还是有公正的。”王阿炳说。

泪眼讲述884天的煎熬:能吃到零食是很幸福的事

自2011年1月31日被刑拘至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王阿炳在看守所共被羁押了884天。

刚进看守所时,很多人觉得王阿炳是幸运的,因为按照法律,他应该不构成犯罪。但王阿炳并不这么想,他感觉很不舒服,每天都像霜打的茄子。看守所民警见状,经常找他谈心,但他仍旧觉得日子很不自在。

王阿炳清楚地记得,2013年7月3日,自己被取保候审的那天。“刚走出看守所,透过玻璃门看见苍老的父亲,他眼里含着泪,我忍住没哭。”他说,父亲当时才从武汉打工回来,而自己被羁押时,父亲还没有出狱。在讲到自己父亲时,他数度哽咽。

原来,王阿炳家境贫寒,家中有80岁的奶奶和年仅9岁的妹妹。父亲在还没出生的时候,爷爷就去世了。2009年的一天,父亲开三轮车载学生去浮屠街考试,后来有一个学生将准考证忘家了,父亲载这个学生回家取准考证时,出了车祸,学生被撞死。当年底,父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2年。在自己被羁押期间,由于管制严格,他一直未能和父亲见面,父亲每次送东西时,都是看守所民警转交。

在看守所门口,忆起这些往事,王阿炳一阵心酸。当父亲看到他手里提的旧衣服时,让他把这些衣服扔掉,他就扔了。不过,他并没有急着离开,而是向父亲要钱买了一箱矿泉水和一些零食送回去给狱友们。“我知道看守所里的日子苦,能吃到零食是一件很幸福的事。”

16.5万元赔偿换不回自己的声誉

回到家后,王阿炳第一件事就是拿出法院的无罪判决书,逐字逐句地念给父亲听,因为父亲不识字。“我当时一直低头念,等我念完抬头时,发现父亲满眼泪水,地上已经打湿了一片。”他说。

两年多不见,王阿炳发现家里人苍老了许多,尤其是母亲。“我出事后,母亲每天茶饭不思,也不出门,每天只搂着妹妹哭,我心里就觉得不是滋味。”

在辩护律师成家庆的建议下,2013年10月25日,王阿炳向阳新县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法院赔偿其被羁押期间的务工损失161197.4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返还被抢走的现金150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4年1月24日,阳新县法院与王阿炳经协商达成协议:羁押损失按每天182.35元计算,884天的损失是16119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降为4000元,共计16.5万余元;王阿炳放弃其他请求。

1月26日,阳新县法院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王阿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后,经重审被宣判无罪,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情形,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国家赔偿。法院还认为,王阿炳被错误逮捕并判处有期徒刑,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精神上受到打击,应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王阿炳并不在意这些钱,他要的是名誉。他说,因为此事,家人遭受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相恋3年的女友也与他分手。在采访结束回来的路上,他给记者发来一条短信:“国家赔偿,证明我是无辜的,赔偿这点钱,要是能换回我的声誉,我真的不想要,影响我当时的声誉。”

谈起未来的打算,王阿炳只说了八个字:“好好做人,努力做事。”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决定书有一个月的复议期,本月26日,复议期已满,这意味着这份法律文书正式生效。昨日,王阿炳已委托成家庆律师向法院申请赔偿款支付。

法学专家:国家知错就改值得肯定

湖北师范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鄂学勇说,我国过去错案比较多,源于《刑诉法》对证据问题没有设立具体认定标准,很多证据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新修订的《刑诉法》对证据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证据规则,即证据要确实充分,把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具体化,有过去观念性的上升到程序上的,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鄂学勇说,对于公民正在遭受的暴力侵害,我国法律对其正当防卫的限度、力度无特别规定,可以采取过激方式反抗。就国家赔偿而言,目前这样的案件还不多,这一方面说明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的提高,也与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及时自我纠错有关。

就本案而言,鄂学勇说,国家知错就改,给公民造成损害了就履行赔偿,体现了法制进步,值得肯定和鼓励。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张卓]

标签:小伙遭殴打夺刀 羁押 无罪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今日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