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新洲中医院低价售医院楼房 被指“贱卖”国有资产


来源:长江商报

人参与 评论

争议中的新洲中医院四门诊楼。 本报记者摄 以低于评估价出售,未报财政审批,被指“贱卖国有资产”,过户时被叫停 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院一栋占地222.41平米的四层高小楼,经历了公开竞卖的流拍后,于201

争议中的新洲中医院四门诊楼。 本报记者摄

以低于评估价出售,未报财政审批,被指“贱卖国有资产”,过户时被叫停

武汉市新洲区中医院一栋占地222.41平米的四层高小楼,经历了公开竞卖的流拍后,于2011年1月转为协议出售。然而,今年4月初过户时卡了壳,被新洲房产局叫停。

“我买房手续合法,凭什么不让过户?”买房人李先生不解。

新洲区卫生局局长王心刚称,两年前,新洲中医院在协议出售时,未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存在违规行为。按政府意见,这栋楼面临收回。

新洲中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争取主管部门支持,希望能按合同办事。

■平地风波

交了钱却被暂停过户

“办理的过户手续为啥停了?”4月22日,李先生问新洲房产局刘姓副局长。

争议中的房子原是新洲中医院四门诊楼,位于新洲城区南安街148号。2011年1月27日,医院协议出售给他。李说,交清购房款后,今年3月20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他又缴纳了近27万元税费(包括应由中医院缴纳的20余万元)。

刘姓副局长介绍,叫停原因是此栋楼的出售未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前世今生

竞拍流产后降价被疑“贱卖”

资料显示,该楼建于1994年,造价82.2万。因中医院扩建住院楼资金不足,遂决定处置四门诊楼。

经资产评估、卫生局、国资局、财政局审批,2010年11月,中医院取得了“同意出售”的所有审批文件,变卖价150万元,低于评估价153.9万余元。

然而,医院公开拍卖时,却无人报名,竞拍流产。急于筹钱的中医院广泛邀请社会人士参与协议出售,最后,李先生、向女士联合出资135万元购得。

“评估价153.9万元,协议价135万元,未经财政局批准就卖了,中医院是在违规!”前晚,新洲区政府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有传言称,有领导认为中医院“贱卖”国有资产。

记者查询《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发现,确有“协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等规定,涉事大楼评估价153.9万元,90%为138.5万元。协议价135万元,比这个数字低了3.5万元。

■买方喊冤

含税实际支出已经高出评估价

“我是合法买房,凭什么不让过户?”李先生称,在此次买房过程中,他没有任何过错,买房的手续是合法的,房产局叫停过户让人难以理解。

李说,得知过户被叫停后,他曾去房产局询问刘姓副局长,刘也说不清楚叫停原因,而且该局法规科科长也不知道有“协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等规定。

刘姓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坦承,该局派人到新洲财政局“学习”后才明白,中医院售楼因为售价低而违规。

“算上应由中医院缴纳的20余万元税费,我实际向医院支出了156万余元。”李先生说,已经高出评估价了。

刘姓副局长称,如果卫生局向财政局报告,将这些情况说清楚,财政局批准后,过户就不存在问题了。

■卖方担忧

“不履行合同会很麻烦”

“协议出售时,我们未向财政局请示,但向卫生局和国资局报告了。”新洲中医院副院长张和平说,记者询问有无书面报告的材料,张称“不好答复”。

作为主管部门的新洲卫生局,应对中医院违规售楼负有监管责任。昨日,该局局长王心刚称,2011年3月,他调任该局时,房子已经卖了。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置的收入应上缴财政。张和平承认,医院扩建住院楼急需用钱,考虑到将钱上交财政然后再打报告审批拨款,需要一个过程,那么扩建工程就面临停工,所以就未上交财政。显然,这一做法也是违规的。

张和平称,医院正在积极做工作,卫生局也在协调。但王心刚称,政府已表态要收回这栋楼,违约问题暂未考虑。“政府会考虑买房人的实际损失。”王说。

“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会很麻烦。”张和平说。麻烦是什么?他没明说。

新洲中医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卖方在2014年1月31日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该房地产收回或转让给其它房。否则,卖方将按出售款的3倍赔付给买方。”

律师说法

法律应保障“善意取得者”的利益

湖北匡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波认为,李先生与中医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写照,中医院同时提供了相关房产手续,在卖方提供的手续下,买方依照约定及时足额完全支付了购房款。因此,这份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应为双方共同遵守。

目前,买方房产过户遇阻,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果卖方不愿继续履行协议,买方可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马波还认为,李先生的所购房屋属于善意取得的,即便卖方中医院在卖房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也应由卖方承担,与买方关系不大。一般情况下,法律应保障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损。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杨舒鸿吉]

标签:凤凰网湖北站 凤凰网湖北 凤凰湖北 新洲 国有资产 贱卖

人参与 评论

凤凰湖北今日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