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乘电梯摔伤腿 业主与物业公司各担责一半
原标题:男子乘电梯摔伤 究竟谁的责任大 近来,各地电梯事故频发。出现伤人事故,到底该找谁索赔?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也许市中院最近判决的这起案件能给您一些启示。 男子乘电梯摔伤右腿 郭先生家住樊城松
原标题:男子乘电梯摔伤 究竟谁的责任大
近来,各地电梯事故频发。出现伤人事故,到底该找谁索赔?责任又该如何划分?也许市中院最近判决的这起案件能给您一些启示。
男子乘电梯摔伤右腿
郭先生家住樊城松鹤西路一小区6楼。去年5月18日晚,郭先生下班回家,像往常一样走进楼栋,准备乘电梯上楼。可没等按上升键他就发现,电梯门敞开着,电梯厢内漆黑一片,向上指示灯还不停地闪烁。郭先生在走廊声控灯尚未亮的情况下,直接步入电梯。他刚一迈腿,便一个踉跄摔倒在电梯厢内。
郭先生摔倒6分钟后,物业公司工程部的工作人员匆忙赶到现场。经检查,电梯故障是门地坎被异物卡住导致。工作人员清理异物后,电梯恢复正常运行。
郭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腿骨折。他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疗费1.7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郭先生伤情为十级伤残。
物业公司一审被判担责七成
之后,郭先生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保公司告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去年底,樊城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郭先生5.9万余元,郭先生自行担责30%。电梯维保公司因每月对电梯进行了两次维保,在本次纠纷中不存在过错,郭先生摔倒受伤与维保公司的保养、维护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维保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发现电梯停止运行后,他们在10分钟左右就到现场处置,并不存在未能及时清障的事实。对于物业公司应在多长时间内清除障碍,是否需要在停运的电梯外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事故发生时,电梯停运,指示灯一直闪烁,走廊里的感应灯正常。郭先生却在感应灯未启动、电梯门自行打开的情况下,直接步入电梯厢,疏忽大意才是导致其摔倒的根本原因。而且电梯停运的原因是业主丢弃异物所致,因此物业公司于今年初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业主与物业公司各担责一半
近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负有保证电梯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义务。同时,物业公司能够通过监控设备发现涉诉电梯出现故障并主动进行维修,防止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害。
但是,在监控设备提示涉诉电梯运行出现故障时,物业公司没有进行维修,而是在得知郭先生因电梯运行故障受伤后才去维修,属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因此,郭先生受伤与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郭先生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尽到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义务,在能够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却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致自己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市中院遂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郭先生遭受损害50%的赔偿责任,即4.2万余元,郭先生自行担责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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