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陷多为人为:城建高峰与黑心工程均是罪魁
三分天灾、七分人祸城建高峰与黑心工程都会造成地面塌陷地质出版社地质环境研究所所长雷海英撰文指出,除了地铁、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造成的地面塌陷之外,城市地下水抽吸采汲过度,造成了地下土壤含水层压力失衡,结
三分天灾、七分人祸
城建高峰与黑心工程都会造成地面塌陷
地质出版社地质环境研究所所长雷海英撰文指出,除了地铁、城市管线工程的施工造成的地面塌陷之外,城市地下水抽吸采汲过度,造成了地下土壤含水层压力失衡,结合地下及地上建筑施工操作造成地层压力和承载力间的失衡,形成了地面塌陷。
地下的各类施工,在有些开挖类施工中,回填土不实是一个原因;在非开挖类施工中,一些施工人员不按规范施工,就会给管道上方的道路留下安全隐患。除了残留在地层中被抽空的水囊会给路面带来塌陷危险外,进行降水施工后残留的降水井也是造成路面塌陷的一个因素。按照施工规范,施工人员应用混凝土将废弃的降水井进行填埋,以防止地下水顺着管壁渗入井内,导致附近的水土失去平衡。但一些施工单位图省事,只是简单地对降水井进行加盖处理,没进行填埋,一旦井内积聚的水过多,也会造成周边路面坍塌。
地下的热力管线、自来水管线以及污水管线也是造成路面塌陷的罪魁之一。由于管线受到腐蚀,泄漏的水冲走了土,导致了路面下土层的疏松以及地下空洞的形成。“有些4年前刚更换的新管线都被腐蚀得差不多了。”吴宝成说,有时候他们在挖开路面后,发现管道被腐蚀得只残留了水面下的半截管道,而上半截管道因被水面上方的空气腐蚀,已经化在了土壤中。
极端天气导致水大排不出去,长期淤积在道路上,就会出现雨水下渗,使得路面下方的土质不密实,进而土壤中的空缝率上升。这就是为什么大雨过后,一些路段会出现大坑的原因。
其实,地陷是一种地质现象,自然塌陷自不必言。而发生在城市里的多为人为塌陷,由地下水超采、不合理开矿及工程建设等人为作用导致。深埋地下的供水管网因腐蚀老化、荷载震动等原因发生泄漏,冲刷土壤,导致区域土体失稳,或者设计和施工不合格、建造管材不达标,导致地下管道抗压不足,路面经不起长时间磨损,都有可能造成地陷悲剧。但因为平时掩埋在地下,这些问题根本无法察觉,只有出了事故才被发现,为时已晚。
来自城市的频发地陷现象,有直接诱因,但这些直接原因背后却折射出更深层的问题和矛盾。对城市管理者来说,地陷频频发生首先是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的低下。在城市建设中,缺乏合理的科学设计和布局,多部门“多管齐下”。今天挖下水管道,明天铺装光纤电缆,后天电线入地。今天市政部门去维修,明天水利部门去施工,后天电力部门去布线,还有通信部门、交通部门等等。各行其道,你方唱罢,我登场。地下很忙,地陷的发生也成为必然。
其次,工程质量问题也是地陷出现的关键因素。而质量不达标又深层次的凸显出城建监管的滞后和消极。地下之事不管头绪再多再复杂,涉及的单位部门再多,只要各自都多一份责任心,严把质量关,只要经过自己的手,就不让问题出现,相信人为“地陷”悲剧可以避免。同时,对于监管部门而言,监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工程中,监理和施工方名为分开的,实则大多是一伙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监守自盗”,监督的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再次,地陷事故问责机制的不健全也是悲剧再三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记者调查了解到,许多地方在事故发生后,往往会采取匆匆处理现场、尽快息事宁人的做法,却很少能彻底调查事故发生的根源。这样的处理过程,救得了眼前的急,却断不了日后的痛!如此这般好了伤疤忘了痛,那痛迟早还会继续生。如果始终没有人为“走路死”负责,那么城市质量就难尽快提高。
一些专家和市民认为,屡屡发生的悲剧拷问着城市基础设施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市政部门应更加重视人们生命的价值,在规划设计和建设上尽可能周全细致、保证质量,不能把事故原因都归于“意外”,如果始终没有人为“走路死”负责,那么城市质量就难尽快提高。
一些专家认为,各地应建立起更为清晰的市政责任机制。河北工程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教授李思敏认为,相关道路、线路的产权单位应对地面及地下附属物经常性检查检测,形成制度,责任到人。防止出现问题时责任不清,互相推诿。
还有专家认为,“走路死”发生后必须有人被追责。如果每次都不追问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类似的事件将难以避免。“应以严格的问责督促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检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巧华说。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马怀德教授表示,“如果是由于交通部门在修建道路的过程中有过失,造成路面基础不稳、基础不牢,最终导致路面塌陷,交通建设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地下的管线或管路铺设有问题,那么,负责管线道路的部门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施工等原因,比如修地铁等,那就是这个建设部门承担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看地陷事故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路面塌陷的原因不同,追责的对象也不同。“如果原因是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的,政府没有过错,是免责的。只能看能不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给予受害者补偿,是特别的公共补偿。”张锋说。
张锋介绍,一般因公共设施损害带来的伤害,在西方很多国家都是属于国家赔偿,“但我国在起草《国家赔偿法》时,把这块归入了民法范畴,属于民事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后,相关市政部门需承担责任,那么,受害人只能通过向市政部门申请,请求政府给予特别补偿。”张锋说,如果过了60天,政府对于申请没有答复,可以对这个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地底下的事,正因为平时大家看不到,因此而考验着城市管理者和修筑者的良心。要打消公众“步步惊心,处处陷阱”的担忧,需要多方有所作为。对于地下管道损毁造成的地陷悲剧,城市排水、热力公司有无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而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更应该提高警惕,及早预防和整治,例如适当降低市政建设工程的规模,严格把关市政工程验收质量,加强地面沉降长期监测等,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更重要的是,政府要严格限制地下开采,避免短视行为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国际化大都市不是用高楼大厦堆出来的,是居民的生活感官体会出来的,是极端天气下城市运行是否依然安全检验出来的:从不让居民“走路死”,到暴雨不现涝景、大风无高空坠物、大雾不成“堵城”,这些都不是高要求,只是底线。
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孩子的家长往往会以孩子的视角来审视一下房间,哪里有锐角,哪里可能滑倒。城市的管理者需要换位思考,希望他们能够走出座驾,以草根的视角来走一走看一看,街头巷尾,哪里可能留有安全隐患。城市建设不能光有一日千里的热情,更应具备“一管百年”的思维。城市建设者要摆正思维,从城市的良心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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