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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建议:创造一流发展环境 促进外商总部在汉投资


来源:中国民主同盟武汉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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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议题:国外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机构(包括物流、金融、结算、管理、创新等)、研发机构等项目,占地不多,产出高、辐射广,是考量一座城市经济活力、产业层次和功能地位的重要标志。我市紧

二、我市外商投资环境存在的问题

1、竞争性的政策和贸易环境有待改善

国内城市引进外商投资主要在于竞争性环境的比较,与相关城市相比,我市的对外贸易环境有待优化提升。

一是海关、商检、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环节的手续和程序有待进一步简化,对国务院今年发布的稳外贸政策普遍反映存在“最后一公里”执行难问题,电子化、无纸化通关普及度不高,很大一部分企业依然无法享受;

二是外贸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有待进一步提升,查验速度有待提高。

2、普遍性的贸易环境缺乏先行先试的政策红利

武汉作为中西部城市,外向度较低的一个显著原因就是总是比沿海慢一步享受对外开放的政策,需要积极向中央争取政策试点,享受改革试点的政策红利。

目前普遍性的贸易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市场环境透明公开公正依然不够。很多鼓励民企、国企发展的支持政策,外资企业享受不到,外资企业包括跨国公司仍然受到相当的限制,比如:医疗服务、教育、文化等;国家将很多产业的支持政策给予大型国企及央企,很多行业被央企、国企垄断经营,地方保护主义、市场潜规则依然存在,凡是央企、国企涉及的市场领域,外资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很难进入。

二是外资准入设限、审批复杂,阻碍企业投资。目前外资行业准入有较多限制,禁止投资产业11类,限制投资产业12类,在允许外商投资产业中,仍有30多项针对性专项规定。外资项目依然实行核准制,外资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与内资项目备案制和内资公司登记制相比,程序复杂。

三是国际贸易外汇结算自由度有限,外贸企业不能自由选择国际贸易结算币种,造成企业汇兑损失。

三、建议

1、抢抓建设自由贸易区的政策红利

目前,随着上海被批复建设自由贸易区,天津、广州、深圳、重庆、厦门、青岛、舟山等地也在积极规划、申请设立自贸区。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证明,哪个地方最先改革,哪个地方就最先得利。而当下中国,自贸区无疑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的最大“制度红利”。

上海自贸区主要优惠政策

涵盖上海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提出区内将取消资本项目管制,实现人民币可兑换,并对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拓展专用账户服务贸易跨境收付、非贸付汇和融资功能,对区内符合条件、从事离岸业务为主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企业可自主决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探索设立股票国际板市场,在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直接挂牌交易;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试点,培育发展国际保险市场;鼓励中外资银行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可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创新资本补充工具,用于向区内企业发放贷款,并允许银行对区内企业的贷款突破现有存贷款比限制。

2、充分研究和利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

8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补充协议十。补充协议十共有73项服务贸易开放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包括65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以及8项加强两地金融合作和便利贸易投资的措施。各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由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累计至《补充协议十》,在CEPA下共有403项服务贸易开放措施。新增的各项措施将有利于香港及外资服务业进一步拓展内地市场。武汉应加强研究,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及时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快服务贸易开放步伐。

3、营造服务优、成本低的投资环境,创造招商引资的比较优势

一是创造比较优势,吸引大企业、大公司、大财团、总部企业来汉注册、投资。比照广州、深圳的政策和环境条件,提升武汉投资服务水平,针对不同企业,在土地、财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公共服务等方面,采取有区别的、不同时段的、可以调节的、弹性的、定向的、动态的政策,实现一企一策,与竞争性城市相比,实现政策更有、成本更低。积极研究重点跨国企业在中国布局规划规律和特征,结合我市发展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强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前期咨询服务和政策配套工作。

二是不断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完善天河机场航空口岸功能,实行海关、商检、边检联动服务和24小时预约通关,预约查验。支持武汉临空经济区空港综合保税区建设,完善综合保税区物流仓储、研发展示等功能,推动国际总装、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出口加工等业务发展,建设开放度高、功能齐全、政策优惠、通关便捷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是争取先行先试,打造外商投资环境新优势。争取率先出台内外资统一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国民待遇,对限制类项目实行统一的核准制度,对鼓励和允许类项目实行统一的备案制度。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外资企业的设立逐步向登记制过渡,统一执行公司法,最终实行内外资统一的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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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婷]

标签:环境 外商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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