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畜禽产品不安全需立即停产召回 违规罚50万
原标题:生产者拒不召回 最高罚50万我省拟规定畜禽产品不安全应立即停产召回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畜牧条例(草案)》,这部地方性法规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原标题:生产者拒不召回 最高罚50万
我省拟规定畜禽产品不安全应立即停产召回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畜牧条例(草案)》,这部地方性法规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根据《条例(草案)》有关条款规定,将种畜牧生产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到县级,并规定审核、发放种畜牧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质量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草案)》有关条款规定,畜禽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畜禽产品生产者对召回畜禽产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同时,规定畜禽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售,并通知生产及消费者;政府畜牧兽医、食药监部门发现不安全产品时,应该及时责令生产者、销售者立即停售或召回。
为保障上述条款得以实施,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或食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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