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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出台18条意见 光谷企业获更宽松财税政策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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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务院批准东湖高新区先行先试,适用三项特殊财税政策。记者昨日获悉,省国税局比照中关村,出台了《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括18条具体意见,如金融企业的

今年3月,国务院批准东湖高新区先行先试,适用三项特殊财税政策。记者昨日获悉,省国税局比照中关村,出台了《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括18条具体意见,如金融企业的研发费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企业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部分收入或债务,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企业购置环保、节能节水等设备的10%可抵免所得税,不再事先认定等。

值得一提的是,高新企业认定权限将下放到东湖高新区国税局,“权限下放为企业提供了极大便利。”光迅科技总经理刘水华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下放的权限今后还可扩大范围,比如办理出口业务,目前还需跑到武汉市国税局补办关单、退运等。

十八条意见内容

1.认真落实东湖示范区试点政策。贯彻执行关于东湖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区内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区内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不再事先认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抵免所得税。

4.区内企业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作为流通股股东取得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至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5.区内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因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的债务,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区内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区内企业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区内从事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缴纳增值税超税负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9.区内凡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纳税人在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后,可先行享受税收优惠。

10.区内的总机构在武汉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11.区内的总机构在武汉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不再就地报备资产损失,由总机构统一报备。

12.下放认定权限,将东湖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事项,交由东湖国税局负责,审核结果报省国税局备案。

13.由省、市国税局审批的涉税事项,授权东湖国税局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1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由按季办理可缩短为按月办理。

15.建立适应示范区企业需求、内容丰富的"01234"服务模式:“零收费”,“一次进户”,“两个一律”,“三个当月”,“四项推行”。

16.减轻小规模纳税人办税负担。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区内小规模纳税企业,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纳税。

17.建立标准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

18.成立示范区国税工作指导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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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舒鸿吉]

标签:企业 意见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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