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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再遇香港国际阻击 仲裁裁决前不得解散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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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鄂武商再遇香港国际阻击 武汉中院:仲裁裁决前不得解散鄂武商刚刚宣布提前解除武广物业租赁合同,意图届期清算武汉广场,但遭遇香港国际管理公司强力阻击。昨晚鄂武商(000501)公告,12月16日收

原标题:鄂武商再遇香港国际阻击

武汉中院:仲裁裁决前不得解散

鄂武商刚刚宣布提前解除武广物业租赁合同,意图届期清算武汉广场,但遭遇香港国际管理公司强力阻击。昨晚鄂武商(000501)公告,12月16日收到武汉中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鄂武商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资公司,并继续履行合资合同和章程规定的除争议条款外的其他义务。

公告披露,根据香港国际管理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查是否对被告鄂武商采取保全措施。

香港国际管理公司提出三点请求:请求裁定禁止鄂武商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合资合同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解散合资公司并对其进行清算和注销;请求裁定禁止鄂武商在仲裁裁决前自行或促使合资公司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资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请求裁定鄂武商在仲裁裁决前继续履行合资合同和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及其义务。 

对此,武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香港国际管理与鄂武商因《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仲裁纠纷,本身不涉及金钱给付义务,但如果出现任意一方在仲裁裁决作出前解散或者清算合资公司的行为,其导致的后果将可能会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继而给相对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国际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行为保全的基本条件。

法院最终裁定:鄂武商自即日起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资公司即“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鄂武商自即日起至合资合同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继续履行合资合同和章程规定的除争议条款外的其他义务,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鄂武商称,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武汉中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上述《民事裁定书》。

观察人士认为,因为复议期间不影响保全裁定执行,这意味着12月29日鄂武商到期清算武汉广场的意愿已落空。香港国际管理与鄂武商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最终仍然需要通过耗时较长的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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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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