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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爽约拒退款 工商调解并查处


来源: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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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4日,消费者谢先生与湖北良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宸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委托该公司代其购买位于鄂城区洋澜路与寿昌大道交汇处“新城明珠二期”11栋2单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4日,消费者谢先生与湖北良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宸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委托该公司代其购买位于鄂城区洋 澜路与寿昌大道交汇处“新城明珠二期”11栋2单元某号房,协议约定当年5月28日前该项目正式开盘时该公司帮谢先生转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 议签订时谢先生即向该公司缴纳了委托购房定金(实为预付款)5万元。随后一年多时间里,“新城明珠二期”项目一直不能开盘,良宸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帮谢先生 转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谢先生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均无果。谢先生认为良宸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要求退还5万元购房预付款,但该公司以谢先生违反协 议约定为由要扣除30%的购房预付款作为违约赔偿金。2014年5月20日,谢先生向鄂城区工商分局投诉,要求良宸公司退还其5万元购房预付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鄂城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双方签约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良宸公司违约在先,应该无条件退还谢先生购房预付款。鄂城区工商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五十三条和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鄂城区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全额退还谢先生5万元购房预付款。经多次催 促,2014年7月10日,良宸公司全额退还谢先生5万元购房预付款。

2014年7月11日,鄂城区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良宸公司未按照约定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购房预付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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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莎]

标签:公司 工商 购房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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