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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 我州允许“一址多照”


来源:恩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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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允许“一址多照” 六类房产可用作市场主体所经营场所我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新规出台 11月18日,笔者从州工商局了解到,为了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有效实现全州市

原标题:允许“一址多照” 六类房产可用作市场主体所经营场所

我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新规出台

11月18日,笔者从州工商局了解到,为了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有效实现全州市场主体增量。州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恩施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时规定》)。

六类房产可用作市场主体所经营场所

《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已取得合法产权证的商用房产;县及县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城乡居民住房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各级政府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等六类可用作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同时明确了非法建筑物、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物、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等四类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的场所。

村民住房可从事经营活动

《暂行规定》放宽对村民住所用途,规定城乡居(村)民住宅可以用作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只要提交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全或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权属使用证明材料,也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自有住宅或他人住宅用于经营场所或住所的,须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和投资人共同承诺书。

允许“一址多照”

该《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地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使用同一住所。对一时提供不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允许以经营者承诺书及证明的形式予以代替,这些创新性制度规定,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释放政策红利,对于激发民间资本创业热情、做大做强全市市场主体规模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市场主体住所及经营场所禁止使用四类场所的规定,对我州城乡建设及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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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莉]

标签:经营场所 市场 住所 凤凰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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