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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代孕调查:公司七八年接待两三千客户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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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代孕调查:公司七八年接待两三千客户 资料图 医疗技术的进步,让不少“有心无力”的夫妻实现生育的权利,却也让生孩子这种私事能“假手于人” ——其中既有经济利益驱使下的伦理越位,也有法规不健

法规

真拿“代孕”没办法?

代孕,指将受精卵子植入孕母子宫,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而妇女实施代孕的前提,就是植入他人的受精卵子。精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结合,必须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我国对上述技术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但这只能约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律师金宏接受采访时表示,“代孕公司”之所以有恃无恐,是因为我国尚缺乏直接、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的相关法律。这就是代孕能够半公开存在的法律原因。

究竟有没有其他法规可以约束这种行为?金宏表示:还是有的。首先,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其次,对于代孕妈妈和代孕妈妈的委托人,都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约束。代孕妈妈怀的孩子,首先,可能是非婚生子女;其次, 也可能是婚内超生子女。对于代孕妈妈的委托人也同样存在违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可能。

另外,对于代孕公司,这项“业务”显然是不可能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实际上就是“超范围经营”,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但遗憾的是,至今未听说有此先例。

此外,代孕中介、代孕妈妈的委托人和代孕妈妈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关于代孕生产的孩子,金宏认为,在我国,商业行为中绝对不允许把新生儿作为交易标的物。买卖新生儿,其实就是贩卖人口,负有刑事责任。但是代孕行为又不同于单纯的贩卖人口,因为精子与卵子的来源——往往正是委托人提供的。“这就很纠结了,因为通过DNA鉴定可以判断——孩子确实是代孕委托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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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谦]

标签:客户 公司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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