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为省中介费“跳单” 法院判其为买卖双方“买单”
为省一笔中介费,看了房子后,买房人跳单,不成想被中介得知,法院最后判买房人赔偿协议约定中买卖双方的信息服务费。 去年8月29日,邱某找到麻城阳光信息服务中心(简称信息中心),要求帮其卖房,并与信息中心
为省一笔中介费,看了房子后,买房人跳单,不成想被中介得知,法院最后判买房人赔偿协议约定中买卖双方的信息服务费。
去年8月29日,邱某找到麻城阳光信息服务中心(简称信息中心),要求帮其卖房,并与信息中心签订卖房信息服务协议,约定将邱某的一套四房委托给阳光信息中心对外推销,如房子卖出,邱某支付成交价1%的信息服务费。
去年10月30日,刘某来到麻城阳光信息中心买房,并签订服务协议,交纳100元登记费,约定阳光信息中心向刘某提供卖房信息。如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卖房信息,刘某与卖方私自成交,刘某除应支付自身交纳的信息服务费,还应承担卖方交纳的信息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当日,阳光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带刘某实地查看了邱某的房屋,刘某在邱某与该信息中心签订的卖房信息服务协议书的背面中介方介绍的看房登记页上签字确认。事后,刘某却直接与邱某商谈,花283800元买下了邱某房屋。
阳光信息中心得知刘某成交后,要求刘某、邱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被拒,起诉至法院。刘某称,阳光信息中心没有尽到居间人应尽的义务,无权收取费用。
法院认为,阳光信息中心与刘某、邱某签订的买卖房信息服务协议,属居间合同。阳光信息中心带刘某实地看了邱某欲转让的房屋,履行了居间义务,刘某予以签字确认,而刘某与邱某私下成交,未按约定支付中介信息费,属违约。但协议中的1万元违约金,明显高于其损失,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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