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立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原标题:我市建立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15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随着《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5]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总体目标
“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武汉市参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户籍地在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开发区、武汉化工区、东湖风景区)的,可到所在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户籍地在新城区的,可到所在区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哪些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到龄领取待遇后的保障水平,今后将继续适时适当提高最低缴费档次。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有哪些规定?
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对参保人员补助和资助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机制,实行“多缴多补”的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今后到龄可以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待遇。本市确定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高于全国、全省最低标准,对于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市本级即中心城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统一执行45元和60元的补贴标准;各新城区的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同时,还可以在此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补贴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各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哪些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者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自本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年或者按照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并参与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后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记入本人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参与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意见实施前,已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
9、城乡居民补缴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在年满60周岁时应补齐不足15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以后,方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同时,对于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也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上述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不低于补缴时当年全市统一规定的最低缴费档次确定,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具体办法及执行标准。
10、对于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具体条件及规定?
对于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逐年和补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照不低于补缴时当年全市最低的缴费档次确定。
11. 城乡居民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哪些待遇项目组成?
一是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及省的统一政策规定,全市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建立起正常调整机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80元/月。
二是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及省的统一政策规定,全市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这是在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之上加发的基础养老金,并与城乡居民个人的缴费年限挂钩,体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每满1年每月发给2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比如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则按月发给30元。今后,本市还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具体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国家及省统一政策规定,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额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国家及省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记息。城乡居民参保后年满60周岁并满足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根据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12、哪些情况下的可以享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自本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年或者按照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并参与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后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只记入本人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参与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1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如何计算?
根据本市统一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计发标准按照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含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在内)的10个月确定。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即中心城区(含功能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新城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1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跨地区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15.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何时执行?
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统一规定,本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2015年度已经完成缴费的参保城乡居民,统一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应按月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补发;对于2015年1月1日以来在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应计发丧葬补助金待遇,并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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