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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立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来源: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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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市建立全覆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15年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随着《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5]1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

养老金年年涨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现“三连调”,年均增长20%以上,从100元/月(国家当年统一标准为55元/月)调整为180元/月(国家当年统一标准为70元/月),年均增长20%以上,惠及全市约38万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

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五连调”,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从1448元提高至2320元,年均增长10%以上,惠及全市约128万名统筹范围内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

重大改革任务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

◎村改居人员进社保

2004年,武汉市启动“城中村”综合改造,制定实施了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

◎村改居人员社保制度并轨

2011年,武汉市实现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并轨,全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村改居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截止2015年底,全市约有30万村民通过户籍转登参加了社会保险,实现了老有所养的愿望,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约1100元。

◎实施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制度

2009年,武汉市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险实施意见,新城区被征地农民开始纳入社会保障实施范围。

◎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标准

2012年,市政府决定对于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再按月增发200元补助养老金,提高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

◎建立被征地农民先补后征工作机制

2015年,市政府正式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先补后征”工作机制,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强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管理制度,被征地农民按照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分别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同时,市委、市政府经过慎重研究和科学决策,决定统筹解决2015年1月1日以前经政府依法征地而产生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规模逐年壮大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对于部分社会保障等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截至2015年9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7.48亿元,是2010年底基金滚存结余的5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57.94亿元,是2010年底基金滚存结余的3倍。

◎五七工家属工参保

2010年至2012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精神,武汉市率先启动实施了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市累计约有13万人参保,许多困难家庭因此受益,目前这些参保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和女55周岁的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可达到1100元。

◎环卫工参加社会保险

2012年,全市约1.5万名城管系统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市、区财政为城管系统环卫合同工参加社会保险每年投入约1亿元以上。同时,妥善解决了年龄偏大的环卫合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

◎全面放开参保户籍限制

2014年,武汉市全面放开非本市户籍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2015年,推进实施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改革,我市经验得以在全省推广,并进一步开展“全面放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户籍限制”试点工作。

◎农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2014年至2015年,全面启动实施农垦企业农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全市7万多名国有农场农工因此受益。2015年,武汉市农垦企业农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的经验在全省推广。

◎养老金五年连调连浮

2011年至2015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五连调”,每年保持10%的人均调整幅度。同时,从2011年起,武汉市连续五年在执行全省统一调整政策及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进一步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着力解决制度不平衡和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落差问题。截止2015年底,全市统筹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2320元,首次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5年10月,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制定了配套文件,将于2015年底启动参保工作。届时,我市机关事业单位30余万人将纳入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运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问答

3.

1、《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具体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对于本办法实施时已划入我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范围的行政村及其村民,在按照规定办理了“村改居”户籍转登和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以后,不纳入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及对象。

2、《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严格遵循“先补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偿机制,这是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征地补偿费用以外,专门用于被征地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偿费用。自今年1月1日开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同时,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其从业状况和安置方式,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3、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承包地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4、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和计算?

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以2015年被政府依法征收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例,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除原来的征地三项费用外,还可获得48480元的养老保险全额补偿;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标准的1%递减。例如:被征地时55周岁的人员,补偿标准为48480元×95%,50周岁的人员,补偿标准为48480元×90%,以此类推。

5、补偿资金是直接发给个人吗?

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入个人账户,不得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同时,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对于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享受补偿资金?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所获得补偿资金(含利息)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根据其所获得补偿资金数额,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其领取补偿资金待遇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举例说明:现在60周岁、65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对象,除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外,还可分别加发349元、480元和866元,加发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总水平可达约550元、650元和1046元。与被征地农民现有待遇总水平相比,大约可增长38%、62%和160%。

7、对于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如何享受补偿资金?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所获得补偿资金(含利息)按照规定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记录相应信息。其中,已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应当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累加后重新确定。举例说明:现年60周岁的对象,目前已经在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约为800元/月,重新核定后可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约349元,加发后水平可达到1149元。

8、如何确保补偿资金筹集到位?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区政府负责筹集所辖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先补后征”工作机制。补偿资金应当由用地申请单位列入征地成本,并交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

9、所有被征地人员都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吗?

根据省政府文件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是未获得过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人员。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资金:

(一)已按照本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二)已按照本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政策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三)其他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获得市、区人民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人员。

10、对于2015年1月1日前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如何计算确定补偿标准?补偿后其待遇水平如何?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前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人员,按照2015年当年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由所在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所需资金分年解决。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补偿资金一次性注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经测算,2015年1月1日时已年满60周岁的,养老金合计可以达到约550元;年满65周岁的,养老金合计可以达到约680元;年满70周岁的,养老金合计可以达到1000元左右。

11、我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增加补助养老金的政策仍然沿用吗?

《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因此,2012年我市出台的关于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补助养老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启动实施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筹集落实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让全体市民及劳动者均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截至目前,全市已初步建立起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四级社保经办服务体系,社保标准化建设初见成效,累计投入社保服务场所(窗口)改造资金约1.35亿元;

街镇人保中心建设全面达标,90%以上社保业务下沉至街镇、社区基层站所,初步构建起15分钟就业与社保服务圈。

[责任编辑:王喆]

标签:社会 武汉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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