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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女武汉务工中毒瘫痪 法院判决企业为她终身负责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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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图文:16岁少女务工中毒瘫痪在床 法院判决企业为她终身负责 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少女务工受害案:16岁少女在鞋厂务工中毒,不得不躺在病床上度日,该院近日终审判决鞋厂为受害女孩终身负责

原标题:图文:16岁少女务工中毒瘫痪在床 法院判决企业为她终身负责

昨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少女务工受害案:16岁少女在鞋厂务工中毒,不得不躺在病床上度日,该院近日终审判决鞋厂为受害女孩终身负责。

该院法官认为,类似莎莎这样的案例较为少见,这一判决体现了执法部门对劳动者的人文和法律关怀。

少女务工半年病重,连拿筷子的力气都没有

红安女孩莎莎在家排行老二,上有一个姐姐,下有一个弟弟,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因家庭困难,莎莎初中毕业后,主动向父母提出外出务工,赚完学费再回老家读书。2009年10月18日,刚过完16岁生日的莎莎,经老乡介绍,到武汉某鞋业公司从事鞋制品打胶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

刚进公司,莎莎觉得一切都很新鲜,也很满足。公司有两三百名员工,规模尚可。工作很累,每天清晨6时工作到中午12时,午间休息仅半个小时,又要忙碌至晚6时,有时还要加班四五个小时。

时间久了,莎莎觉得体力不支,浑身无力。2010年元旦,她给父亲老吴打来电话:“爸,这里气味好难闻……”春节期间回家后,老吴劝女儿不要再上班了,可莎莎坚持称身体挺得住。节后上班,莎莎病情越来越严重,肌肉萎缩,手脚冰冷无力,需人挽扶行走,拿不起筷子,有时靠人喂饭,有时用拳头把两只筷子握在一起挑着吃饭。事后才知中毒损害了自己的中枢神经系统。

闻听女儿病倒,老吴立马赶到武汉,看到女儿的工作环境后他心酸不已。昨日,老吴告诉记者,那个冬天,女儿和另7名女工呆在一间不足100平方米的车间工作,窗户紧闭,没有通风口,里面气味刺鼻难闻。

查出慢性正已烷重度中毒,少女瘫痪在床

2010年3月26日,莎莎因四肢麻木无力住院治疗,但未查出准确病因。6月21日,莎莎第二次住院治疗,仍未查出病因。老吴从医生口中听到病因可能与工作环境有关,隐隐感觉到这有可能是职业病,遂向老板反映,“老板口气很强硬,说为何这么多人就莎莎得病了,还说我们老家有血吸虫病……”

老吴说,他不服气,遂明查暗访,发现至少还有两名女工和莎莎症状一样。一个是莎莎的同学珍珍,另一个是现年44岁的陈某。她们也都病倒,四处求医未果。

2010年7月12日,莎莎和另两名女工一起到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求治。院方诊断结果为:莎莎为职业性慢性正已烷重度中毒,另两名女工为正已烷中度中毒。此后,莎莎又先后辗转四家医院住院治疗。老吴将家中的耕牛、猪都卖光了,又借债10余万元为女儿治病。

而病重的莎莎大小便不能自理,瘫痪在床,医院多次下达病危通知,经抢救脱险。直到2012年8月,莎莎因无钱治病才出院,前后住院治疗历时两年五个月,长达800余天。“病重时,女儿劝我不要找公司了,治不好了,一度想轻生,那段时间是我们全家最痛苦的时候……”老吴含泪告诉记者。

终审判决:公司为受害员工终身负责

“代女维权前前后后历经3年,我的腿都快跑断了……”昨日,远赴天津打工的老吴在电话中声音哽咽。他说,全家五口人靠五亩地为生,扣除口粮外,年收入仅几千元。他已三年没在外务工了,前两个月在天津一家五金厂找了个水电工的活,毕竟一家人要生活。

2010年10月后,经过仲裁、诉讼,有关部门确认莎莎和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月7日,莎莎被认定为工伤。鞋业公司不服,先后提起复议、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1年3月9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莎莎的伤残程度为四级,部分护理依赖。鞋业公司又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结论依旧。

2011年9月7日,莎莎提起仲裁索赔,后双方不服诉至法院。2012年1月,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莎莎与被告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依规为莎莎缴纳社保的判项,改判被告公司按月支付莎莎伤残津贴1649.75元,支付莎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昨日,武汉中院法官告诉记者,终审判决意味着被告公司依法得为莎莎终身负责,养她一辈子。

终审判决体现对劳动者的人文和法律关怀

法官提醒:相关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保护力度

昨日,武汉中院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因此,该院作出鞋厂养莎莎一辈子的判决。

她称,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人文和法律关怀。

据了解,职业病伤害是工伤中的一种,像莎莎这样因职业病达到四级伤残的较少见,以往判例不多。

“当前,一些企业在逐利思想驱使下,劳动保护意识淡薄,漠视劳动者的生产环境和身体健康,造成一些劳动者受伤害,企业要为此买单,经营成本更高。”法官为此提醒相关企业注重劳动用工保护,同时建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处罚,将劳动伤害减轻到最低程度。

法官指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雇用16岁以下童工。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部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然而,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不仅不能按照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标准对未成年工进行劳动保护,甚至连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程度都未达到。如一些单位不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等。”

法官同时对未成年工提出建议:首先,劳动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备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进行举证。其次,要求用人单位购买各项社会保险,避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对有毒、有害的劳动任务予以拒绝。最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固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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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己烷

正己烷常态下为微有异臭的液体。沸点68.74℃,几乎不溶于水,溶于醚和醇。商品正己烷常含有一定量的苯和其它烃类。正己烷虽可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进入机体,但职业中毒多经呼吸道和皮肤吸收。

正己烷在体内分布与器官的脂肪含量有关,主要分布于脂肪含量高的器官,如脑、肾、肝、脾、睾丸等。正己烷属低毒类,且具有高挥发性、高脂溶性,并有蓄积作用。毒副作用为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作用,对皮肤粘膜的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多发性周围神经病变。正己烷中毒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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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丹丹]

标签:少女 企业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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