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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一拆迁办主任庇护企业拆迁受贿21万余元 获刑4年


来源:荆楚网-楚天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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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庇护企业拆迁受贿21万余元 阳新一拆迁办主任获刑4年 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分别收受广东省惠州市岗芳实业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股东欧某、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某等人财物共计

原标题:庇护企业拆迁受贿21万余元

阳新一拆迁办主任获刑4年

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分别收受广东省惠州市岗芳实业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股东欧某、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3万余元。记者昨从黄石市中院获悉,原阳新县梁兴公路城郊段拓宽改造工程拆迁指挥部成员兼办公室主任、阳新大道姜弯段拓宽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阳新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蔡乾顺因此领刑4年,并被没收财产8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阳新县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姜某为感谢蔡乾顺在拆迁工作中的关照,先后五次以发放补助的形式送给蔡4.6万元;2008年12月,姜某又将自己在阳新县姜家湾小区开发的一套面积为326.55平方米的复式楼以15万元的低价变卖给蔡。后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22.9万余元,差价7.9万余元;2009年4月蔡利用负责拆迁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广东省惠州市岗芳实业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股东欧某贿赂5万元;2010年12月和2011年12月,承包商胡某为感谢蔡在承接工程中的帮助,送其1.84万元;2011年4月,姜某为感谢蔡的帮助,以祝贺蔡购买新车为由送其2万元。

2013年4月6日,蔡乾顺在接到黄石纪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纪委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退赃20万元。2013年4月9日,蔡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拘,同月24日被逮捕。

经查,蔡乾顺有犯罪前科。2006年10月11日,他因犯玩忽职守罪于被阳新县法院判刑1年,缓刑1年。

2013年12月12日,大冶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蔡乾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13638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受贿罪实行并罚。法院于是撤销其缓刑,以蔡乾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与原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宣判后,大冶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蔡乾顺仅具有自首一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量刑过轻,属适用法律错误。黄石市检察院对该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黄石市中院二审认为,蔡乾顺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绝大部分赃款,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与情节等因素,原审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决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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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丹丹]

标签:受贿21万余元 阳新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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