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纪委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约谈和函询工作
原标题:湖北省纪委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约谈和函询工作 日前,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函询
原标题:湖北省纪委规范对领导干部的约谈和函询工作
日前,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函询办法》),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和函询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两个办法”的制定发布,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督促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执纪具有重要意义。
反复调研论证确保切合实际
创新监督举措,增强监督实效,一直是近年来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力推进的工作重点。中央纪委提出“三转”要求后,省纪委把推进监督制度创新作为转职能、转方式的重要突破口,明确要求建立包括领导干部廉政信息管理系统、约谈、函询、网络舆情处置等各项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执纪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3年下半年,在认真调研十堰市郧西县开展廉政约谈工作的基础上,省纪委组织专门力量,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立约谈、函询制度进行研究,起草了“两个办法”初稿。初稿经过2次集体研究和5次征求意见,于2014年2月中旬提交省纪委常委会审议。省纪委常委会原则通过后,委厅领导又多次对“两个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
明确适用情形强化监督实效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在开展相应的约谈和函询工作,但怎么适用,效果如何,各地的做法千差万别,甚至出现了用约谈代替诫勉,用函询代替立案调查的问题,影响了执纪监督效果。针对这一现象,“两个办法”明确提出了约谈和函询的适用情形,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基本依据。
明确界定约谈的基本内涵。如《约谈办法》第二条规定,“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将约谈定位于正式谈话和监督措施,有利于增强约谈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明确规定约谈和函询的适用情形。《约谈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履职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应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明确提出了约谈的基本类别。根据规定,对领导干部不能做到履职尽责的,可以进行工作约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可以进行信访约谈,对轻微违纪问题可以进行廉政约谈。对不同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防止信访积案,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
强化约谈和函询结果运用。两个办法都规定,约谈对象或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实施约谈或函询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将约谈或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强化监督效果。
严格工作程序防止行为失范
约谈和函询,与立案查处来比,看似“小事”,实则事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成效和监督对象的切身利益。为了确保约谈、函询举措的规范运作和有效运用,实施机关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防止权力被滥用。为此,“两个办法”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用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约谈和函询行为。
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实施约谈和函询,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送其他相关内设机构备案。这样规定既符合组织原则,又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协调,防止多头发函、多头约谈,减少重复执纪现象的发生。
切实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约谈要告知约谈对象的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问题的回复应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约谈问题查否的,要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约谈或函询结束后,要将约谈情况或函询情况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以便其他相关部门掌握情况,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提出了相应的纪律要求。包括约谈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约谈人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谈时,约谈人不少于两人;约谈时,应当约谈记录;约谈人必须做好约谈准备;约谈或函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回避等相关纪律规定。这些严格的纪律要求,有利于减少执纪监督的随意性,将纪检监察机关的行为限定在法定的范围内。
制定了标准的文书格式。为了切实把约谈和函询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两个办法”建立了相应的文书管理制度,制定了《约谈呈报审批表》、《约谈通知书》、《函询通知》、《函询说明书》等标准文书样本,以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执行约谈和函询的各项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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