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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厅官李海华自杀 专家:不能一了百了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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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涉腐官员自杀不能“一了百了” 编者按:8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1995年4月4日,北京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王

原标题:涉腐官员自杀不能“一了百了”

编者按:8月16日,澎湃新闻报道,湖北厅官李海华在原定被带走调查当天自杀,留遗书称对不起组织,请求组织可以善待其家属。1995年4月4日,北京市委原常委、副市长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涉腐官员为何选择自杀?其自杀后,“腐败”事宜如何处置?当前有无相关的追偿机制?就此,光明网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

光明网:涉腐官员面临调查时为何选择“自杀”?

乔新生:近些年来,官员自杀的人数越来越多,有些官员在被调查期间跳楼死亡,在当地政坛引起不小的震动。在我看来,官员自杀大体上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畏罪自杀;第二种是刑讯逼供;第三种则是精神抑郁。

对于官员自杀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官员选择自杀说明官员内心深处具有羞耻感。这对于重新塑造中国的政治伦理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官员自杀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在权利保护方面还有改进的空间。

一些官员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之后,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们为了摆脱精神上的困扰,用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从过去来看,官员自杀之后,有关腐败的一切指控都会“烟消云散”。在现实生活中,“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现象并不少见,涉事官员自杀后,其家族成员仍然可以利用其影响力大发横财。综合考量之后,部分官员选择自杀。

官员自杀不是好事,但是,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同时也不是出于掩盖犯罪同伙罪行的目的,而是迫于精神压力自绝于人民,那么,说明官员的内心深处还有羞耻感。这一点对于中国的党政官员非常重要。现在一些党政官员已经到了不顾廉耻的地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大搞男女关系。假如这种现象持续下去,那么,执政党的威信将会荡然无存。官员自杀不仅能摆脱精神压力,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党的形象。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鼓励更多有问题的官员选择自我裁决的方式处理问题。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终只是降职处理,那么,执政党将会失去公信力。

 光明网:涉腐官员自杀能否一了百了?


   
乔新生:事实上,按照我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因已死亡不再移交司法。

这就是说,即便当事人死亡,党组织仍然可以调查,无需撤案,仍然可以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当事人死亡并不必然导致其免于追究党纪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死亡后被追究党纪责任的。2007年6月3日,天津市政协主席宋平顺自杀身亡,后中央纪委决定并报经中央批准,开除宋平顺党籍。

正因为如此,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案件,往往是顺藤摸瓜,连根铲除。周永康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宣布对其立案审查之前,新闻媒体就已经开始报道周永康家族的腐败案件,其亲属和兄弟姐妹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这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充分吸取了教训,通过彻底查清案件,追究所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打消贪官污吏的侥幸心理。贪官污吏如果利用职务之便,为家族成员谋取利益,那么,最终有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光明网:当前中国是否有贪官财产“追偿、退赔”机制?在贪官自杀之后,能否对其家属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展开调查?

乔新生:正如上面所言,李海华自杀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所得不予追缴。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承诺对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依法进行追缴。法律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自身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并未排除其他事项也不能继续追查。“一死了之”只了结其刑事责任,并不是“一了百了”。

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要防止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要完善有关非法所得追偿的程序规则。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没收非法所得”法律规范追回犯罪分子转移赃物的,应当附加没收非法所得的刑事处罚;能够提起民事诉讼,追回犯罪分子转移海外财产的,就应该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原则,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犯罪分子转移海外的财产。 ‘

光明网:如何防止涉腐官员自杀?

乔新生:反腐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防止出现“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现象。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防止犯罪嫌疑人采取极端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第二,必须培养专业队伍,对腐败案件涉及到的财产采取诉讼的方式加以追讨。如果腐败分子通过洗钱等方式,将非法所得转移到海外或者他人的手中,那么,应当按照我国《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和《反洗钱法》的规定,以合法的程序将涉及到的财产收缴国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示范效应,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反腐败达到预期的效果。第三,彻底理顺党纪国法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把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修改完善之后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按照统一的法律规则查处腐败案件。“双规”制度对震慑犯罪分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可以考虑把这项制度法律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程序,防止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

当然,从公众的角度来说,涉嫌腐败的官员自杀,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了断的表现,它可以减少办案的成本,也可以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但是,从法制的角度来说,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审判并且被判有罪之前,应当假定自杀的官员无罪,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刑讯逼供泛滥,也只有这样才能把反腐败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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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靖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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