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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道交法》征意见:闯红灯罚款增至200元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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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道交法》武汉实施办法征集市民意见 电动自行车“酒驾”将被扣车 行人闯红灯可“站街”免罚款可对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乱占停车位最高罚万元 电子眼未处理不能年审 该报废不报废,买不成新车乱占停车位

闯红灯罚款或增至200元

《实施办法》拟规定了七种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解读:这几种行为都是目前交通违法中较突出的行为。《实施办法》将这七种违法行为单独列出,有可能是为提高罚款金额提供法律依据。如闯红灯目前罚款100元,此次将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高,很有可能会将闯红灯罚款提高至200元。

行人闯红灯可“站街”免罚款

行人闯红灯,交警之前要么罚款10元,要么教育放行。《实施办法》拟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免除处罚。

解读:这就意味着,行人闯红灯以后可能要面临“体验式”处罚了,闯红灯后,可不必罚款,但须“站街”1小时,帮助交警劝导行人。

昨天,本报报道武汉一最牛违章车主被扣1082分,有数百条违章记录。《办法》实施后,这一现象有望遏制。

《实施办法》在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登记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解读:此次《实施办法》明确表示,电子眼未处理,不得通过年审。我市拟规定:机动车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有十五次以上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未在六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驾驶证。

施工车辆或运输渣土的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车辆驾驶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该报废不报废,买不成新车

据了解,由于我市车辆回收价格及报废补偿低,且目前未出台主动淘汰补贴政策,因此我市大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及时报废,应报废汽车流失严重。这些报废机动车一旦上路,将会给道路通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解读:《实施办法》拟规定“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加强了对报废车的回收管理。

乱占停车位最高罚万元

我市各类机动车已达到145余万辆,而停车泊位只有6万余个,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为此,《实施办法》对违反停车场挪用、占用、停用等违法行为做了具体规定。

解读:擅自设置、占用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停放的;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设施的,由交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命不同价”有望不再重演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这种赔偿制度也一直受到质疑。“同命不同价”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感情、损害了其利益,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解读:《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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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机动车 交通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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