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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媒体公布复旦投毒案细节涉嫌犯罪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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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复旦研究生遭投毒事件发生后,部分媒体公开报道嫌疑人的姓名、身份,揣测投毒案的有毒物质、毒物来源,有法律专家甚至表示,媒体记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投毒”的案情披露之

摘要:复旦研究生遭投毒事件发生后,部分媒体公开报道嫌疑人的姓名、身份,揣测投毒案的有毒物质、毒物来源,有法律专家甚至表示,媒体记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投毒”的案情披露之后,媒体的介入可谓势不可挡。此间法律专家18日对记者表示,一些媒体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大量报道投毒案有毒物质为何、来源如何及投毒过程细节,丧失了作为媒体最基本的准则。

上海知名律师吴冬对记者表示,法律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嫌疑人理论上是无罪的。不管报道者内心判断多么坚定,先入为主的立场理当抛弃。此次警方并没有公布嫌疑人的姓名和案情细节,但部分媒体不仅大肆公开嫌疑人的姓名、身份,对于投毒案的有毒物质、毒物来源肆意揣测,极为不妥当。有法律专家甚至表示,媒体记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据了解,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事件发生后,媒体同样对案件细节大肆报道,以致此后高校发生多起铊中毒事件。包括1997年北京大学化学系王某用铊盐向同学投毒;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常某用铊盐向3同学投毒。有人担心,此次事件之后,类似的投毒案将不断出现。

记者从专业人士处了解到,“传授犯罪方法罪”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察方法等,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等传授他人。该罪名的设立目的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入罪主要考虑主观故意。法律界人士表示,新闻媒体在报道犯罪事件时需要讲一个度,还要从媒体的职业道德考虑。除了犯罪方法,犯罪动机,嫌疑人背景,被害人遭遇都可以有新闻点,许多犯罪方法还是适当隐去细节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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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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