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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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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于法律就是忠于正义,是对每个公民的权利负责,至于其他,已超出了司法职能的范围。职能越界,司法所受干预也越多,案件越复杂,冤案的伏笔就此埋下。一个公民在被司法伤害之后,还能坚定地相信法律,这是最大的幸

忠于法律就是忠于正义,是对每个公民的权利负责,至于其他,已超出了司法职能的范围。职能越界,司法所受干预也越多,案件越复杂,冤案的伏笔就此埋下。一个公民在被司法伤害之后,还能坚定地相信法律,这是最大的幸运,也该成为司法改革的最大动力。

继浙江张氏叔侄案后,又有冤案曝光: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村民赵艳锦被冤枉杀人错关十年,但是直到法院判决后20个月才被放出来。因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决无罪,丈夫继续上访,因此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在曝光的这些冤案中,很难说谁比谁悲情,谁又比谁幸运,但是赵案所呈现的冲突性,显然更为强烈。在赵案中,正义二次迟到,没有随着宣判及时到来;赵艳锦的丈夫,也因为上访而被劳教。在这里,司法问题,信访问题,劳教制度问题,堆积在一起,压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身上,公民命运的波动,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

赵艳锦2001年入狱,一审无罪,二审无期,三审无期,最终河北省高院于2011年判其无罪,几轮审判下来,耗费十年光景。令人困惑的是,此案中判决的变更,直至最终赵艳锦被无罪释放,并不是因为有新的证据浮现。事实上,在这几轮审理之中,所依据的证据基本一致,差异之处,只在于部分证据时而被强化,时而被弱化。对证据重要性的不同判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

司法审判的这种弹性让人忧虑。这种弹性不单缘于案件本身的复杂,对同一证据有不同解读空间,更在于审理中出现的各种违规,包括违反诉讼程序,超期羁押,伪证问题,以及“尚不能排除”的刑讯逼供等。另外不可忽视的是,一审无罪后,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是在死者家属大闹法院并割脉自杀的情形下作出,抗辩启动后的二审,以同样的证据链宣告了赵艳锦有罪。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法院的审理是不是受到干扰,从而影响了对案件证据的解读,进而作出颠覆一审的判决。

这种怀疑不是多余。实际上,无罪宣判的莫名迟到,也与此息息相关。无罪判决书于2011年5月下达,邮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后,为何要半年之久,尚不得而知。但在无罪判决书到达之后,保定中院延迟十四个月宣判,正缘于担忧死者家属难以安抚,“在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十四个月的超期羁押,不是因为对判决有疑义,而是“做好稳定工作”的思维压到了法院——在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之前,赵艳锦的自由,不得不让路。

在死者家属的稳定和蒙冤者的自由间,很难判定谁重谁轻。法院只需考虑真相和证据,忠于法律,按程序办事,有罪就判,无罪放人。忠于法律就是忠于正义,是对每个公民的权利负责,至于其他,已超出了司法职能的范围。职能越界,司法所受干预也越多,案件越复杂,冤案的伏笔就此埋下。

要防范冤案发生,必须铲除冤案发生的土壤。这种努力至少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让司法足够独立和中性,剥离权力、资本乃至舆论等外在力量的干扰;二是在中立的基础上,毫无保留地适用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现代司法理念。正如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撰文所言,“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社会无疑要为“错放”承担风险,但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在对程序的尊重中,公民权利获得了来自司法的审慎的敬畏。

审判的偏差,让正义迟到十年;无罪判决的延迟,让正义的到来又延后了二十个月。对于赵艳锦而言,这种双重的伤害足够深刻,对司法而言,它也应该有同样深刻的经验、教训。欣慰的是,冤狱并没有磨灭赵艳锦丈夫对法律的信仰,伤痕之下,他依旧相信法律。一个公民在被司法伤害之后,还能坚定地相信法律,这是最大的幸运,也该成为司法改革的最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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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文婷]

标签:法律 公民 赵艳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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